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 條(98.01.19 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民國98 年01 月19 日 ). 第2 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延伸文章資訊
- 1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_相關法規 -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內政部社會司部分業務自102年7月23日起移撥至衛生福利部。 移撥業務(含社會救助、急難救助、社工業務及國民年金保險等業務):請 ...
- 2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 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所. 稱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 ...
- 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6-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6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應依醫囑為之,
- 4閱讀精神衛生法 - 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為照顧精神病人醫療需求、福 ... 【第二十三條之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 5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細則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