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 條(98.01.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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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民國98 年01 月19 日 ). 第2 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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