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程序解釋憲法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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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 關於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 大事紀要 釋憲程序 聲請程序 參考範例 審理程序 待審案件一覽表 機關聲請案 人民、法人、政黨聲請案 立法委員聲請案 法官聲請案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大法官解釋清單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 不受理決議 資訊服務 學術研討會 專題演講 出版品 相關法規 統計資料 影音資訊 憲法訴訟新制 法規條文 首頁 釋憲程序 聲請程序 解釋憲法 聲請程序 ::: 釋憲程序 聲請程序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聲請書格式及參考範例 參考範例 審理程序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待審案件一覽表 機關聲請案 人民、法人、政黨聲請案 立法委員聲請案 法官聲請案 ::: 解釋憲法 瀏覽人次:83063 內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人民、法人、政黨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聲請人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二、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

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三、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

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四、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五、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並不是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以不可以根據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六、聲請解釋是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直接受有侵害為前提。

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的憲法上權利並沒有因為裁判而直接受侵害,所以不可以聲請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七、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並表列確定終局裁判案號,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內容。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其內容應包含: 1.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2.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3.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三)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

內容應包含: 1.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2.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3.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4.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八、聲請書應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附具前述關係文件,向司法院提出聲請。

九、聲請書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並經聲請人簽名蓋章,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會在奉大法官核定之後,通知聲請人補正,逾期沒有補正,不予受理。

十、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

承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

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司法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十一、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法官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

(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

(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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