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四)19:00 司律專題講座- 刑法修法專題 - 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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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刑法修正,問題最大的是第282條的加工重傷罪。
以下文有點長,若想聽完整的修法介紹,6/6晚上7點台北保成見。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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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四)19:00司律專題講座-刑法修法專題
2019/5/3108:00至2019/6/520:00止
保成館前教室區
6/6(四)19:00司律專題講座-刑法修法專題
講師:陳介中(陳辰軒)律師
講座內容:
這次刑法修正,問題最大的是第282條的加工重傷罪。
以下文有點長,若想聽完整的修法介紹,6/6晚上7點台北保成見。
立法理由第二段說:「有關加重結果致死或至重傷之處罰體例,本法均先規定致死,再規定致重傷,爰配合修正之,以符體例。
」這恐怕是出於誤會。
原本的加工重傷罪前段所處罰的就是故意的加工重傷(例如:甲經過乙的同意而剁了乙的陰莖),而後段則是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例如承上例,乙的陰莖被剁掉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修法之後竟然變成: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若本罪真的是「加重結果犯」的話,也就是處罰「故意加工普通傷害,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那必然跟加重結果犯的結構不符,因為受囑託得承諾的普通傷害基於被害人承諾的法理根本不成立犯罪;再者,如果這條罪的真的是「加重結果犯」,也就是條文所謂「致死」、「致重傷」都是加重結果的話,那麼反而把「故意加工重傷」給除罪化了,從立法理由來看,這應該不是立法者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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