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分級管理】(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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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分級管理】(勞動部) 化學品分級管理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第十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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