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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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夫妻離婚後,一定會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

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 ... 次選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更多婚姻家庭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撥打免費諮詢專線:0800-090-616 台灣大多數配偶在結婚時都不會特別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做為夫妻財產制。

這樣的財產制度讓夫妻雙方對金錢的管理及運用都有很大的自主權,但有時候難免會發生「另一半的帳戶中可用餘額突然少了一大半」這樣的狀況。

即便再怎麼享有自主權,旁人看了總是會起疑心,更不用說是配偶了。

「該不會是在外面有對象了吧?但那不是我的錢,我能干預嗎?」 「會不會連名下的房屋和汽車都過戶送人了?這樣該怎麼辦?」報告義務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不用太緊張,即便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還是可以過問對方的處分情形。

因為這是民法上的規定,不講是對方的問題。

在過去甚至發生過妻子因丈夫不交代戶頭內的金錢流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打官司打贏了,讓法官依職權強迫丈夫說出來。

如果不想搞得這麼難看,還是從實交代比較好。

「啊!果然是把錢拿去買車送人,我就知道!」 「竟然把錢拿去幫爸媽買房,未免也太孝順了吧?」請求返還民法第1020-1條(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一問之下,發現對方真的把錢、房子、汽車……等大量財產送給別人了,配偶同樣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把錢交回來(不然就失去了互相報告的意義)。

贈送對象不管是小三、兄弟姊妹、朋友、鄰居……都沒關係,身為配偶就是有權利請求繳回。

有些人很聰明,知道贈送可能有問題,會用「買賣」的名義來行贈送之實,例如:用一千萬買了一支手機、拿一支筆換了一台車。

這樣的情況仍然可以依法討回。

但如果是基於孝敬父母、捐贈給弱勢此類善意贈送,是沒辦法拿回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離婚後,一定會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

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後,必須將結婚後賺得的財產扣掉結婚後的債務後,相加平均分配。

這麼做的原因是考量到某些家庭會有其中一方為了專心打理家務,在婚後將工作辭去,即便沒有工作,還是對家庭有很大的貢獻。

為了避免在離婚後,家庭主婦(夫)一毛錢都拿不到,就特別做了這樣的規定。

立法者也是希望能夠預防某些投機份子在出軌時已經開始為將來離婚做打算,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紛紛移轉到外遇對象的名下,讓原來的配偶在離婚時不但什麼都拿不到,甚至還要「倒貼」剩餘財產給自己。

就特別設了「報告義務」「請求返還」這兩項規定,讓配偶可以得知對方的財產動向,免得哪天被對方拋棄了,會「人財兩失」。

即便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已經有充足的保障,但我們還是不能避免鑽法律漏洞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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