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央爭取支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所應分擔經費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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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本局簡介 局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福利政策 服務成果 歷史沿革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 策略地圖 定期報告 施政報告 局務會議紀錄 施政計畫 機關政策白皮書執行情形 議會工作報告 社會局大事紀要 預算決算書 會計月報 聯絡我們 統計資料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性別統計 相關業務年度統計 統計年刊 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 捐款徵信 簡介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 社會局接受捐贈物資明細 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民間捐款-委員會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整併前) 臺北市防疫物資 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委員會(已整併至重大災害委員會)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臺北通 下方連結 隱私權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開放資料宣告 位置與交通 本站使用正體字 員工入口 ::: 本局簡介 局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福利政策 服務成果 歷史沿革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 策略地圖 定期報告 施政報告 局務會議紀錄 施政計畫 機關政策白皮書執行情形 議會工作報告 社會局大事紀要 預算決算書 會計月報 聯絡我們 統計資料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性別統計 相關業務年度統計 統計年刊 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 捐款徵信 簡介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 社會局接受捐贈物資明細 民間捐款-經費支用情形 民間捐款-委員會 重大災害民間捐款-重大災害委員會(整併前) 臺北市防疫物資 臺北市SARS民間捐款-委員會(已整併至重大災害委員會)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臺北通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首頁 其他 首頁公告 新聞稿 新聞稿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向中央爭取支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所應分擔經費北市社會局再度出擊(1271字)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發稿單位:社會局第二科發稿日期: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聯絡人:趙幼蘭聯絡電話:二七五九七七二五向中央爭取支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所應分擔經費北市社會局再度出擊有關中央開辦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擬對北高兩市不再支付應付擔之比例經費乙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在日前發函給內政部,請求針對九十一年度該項津貼經費,仍依法及往例支付所應負擔之三分之一經費,即七億一千一百三十四萬多元,以使這些長者的生計,不致因中央的不當施政及地方的財政困難,而出現斷炊的危機。

基於依法行政並照顧弱勢長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社會局去年曾去函建議內政部修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而內政部隨即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修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會議,就現行辦法中有關申領對象、審核條件程序、發給標準以及經費來源等規定,聽取相關縣市意見,市府代表亦於會中多次表述意見,建請再予審酌,如中央仍堅持申領對象、審核條件、發給標準應由中央明訂並決定維持原規定,則有關所需經費之規定應維持原依比例由中央及地方皆予以編列之方式,並增列明訂分擔比例,惟內政部並未採納。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陳皎眉局長表示:照顧弱勢及依法執行政策為本府一貫之立場,社會局於上年度多次為三萬名老人請命,亦獲得中央善意回應,同意補助二、七四億元,雖與北市實際所需經費仍有相當差距,惟因去年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於支應潭美、桃芝等颱風天然災害復建經費後,已無力全額補助本市。

基於共體時艱考量,北市府因此勉予接受。

但為確保最弱勢民眾能獲得持續的照顧,社會局今年仍將再繼續向中央爭取,希望九十一年度除了將不動產由全戶八百萬元之限制調整為六百五十萬元外,不必再加上更嚴格的審核條件,以維持整體社會救助業務之推展。

社會局表示,自九十年度起中央對地方有關社會福利預算補助方式,已由行政院定額改列設算予地方政府,不再列入內政部補助項目之範圍。

惟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法源為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規定,係屬中央立法而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而所謂「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所謂「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責任之事項」。

由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申領對象、審核條件程序以及發給數額等均由內政部負責政策規劃後明文規定,北市係依該部規定在中央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中央自開辦後每年亦依法負擔北市所需三分之一經費,而依上揭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亦應屬上級委辦事項,故其所需經費依上揭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自應由委辦機關即內政部負擔,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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