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談「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9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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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談「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95.03 案例: 甲與乙是同事,但是向來就不合。

某日甲聽說乙在公司網站的留言版上,張貼了一篇文章,內容敘述已婚的甲與公司 ...   法律小常識 從法律看新聞 最新法律 法律資訊-法律小常識   日  期    摘       要   妨害名譽----談「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95年3月) 妨害名譽----談「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95.03 案例: 甲與乙是同事,但是向來就不合。

某日甲聽說乙在公司網站的留言版上,張貼了一篇文章,內容敘述已婚的甲與公司某女同事私底下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甲聽說此事,怒不可遏,於是當眾大罵乙是「混帳、王八蛋」等語。

試問,從上面的案例中,甲、乙可能需負何種刑事責任? 一、以上的案例,通常我們會聯想到的罪名不外乎「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這兩種,但何種情況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何種情況會構成「誹謗罪」?兩者之間又有何不同?以下玆簡要說明及區分之。

二、「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皆規定於刑法中之妨害名譽罪章。

首先,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為加重公然侮辱罪:「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行為人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或共聞下(例如在公共場合或多數人的面前),以足以使人受辱之言語(例如辱罵、輕蔑貶抑等)或強暴手段(例如打耳光、強脫衣褲、潑穢物等),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

另外,公然侮辱罪不需要受侮辱的人當場聽到即可成立。

三、至於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為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所以行為人指摘、揭發或傳播的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才會成立誹謗罪。

四、但為了維護言論自由,誹謗罪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不處罰: (一) 第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二)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因此舉例來說,如果行為人公然謾罵某人淫亂,並沒有敘述具體事實內容,則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不會成立毀謗罪;但如果行為人散布傳述某人男女關係混亂之具體情形,則可能成立誹謗罪。

五、接著比較「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不同處在於: 1.公然侮辱罪之行為以公然為要件,誹謗罪不需公然為之即可成立。

2.公然侮辱罪不需指摘具體事實,誹謗罪則需傳述具體事實。

3.公然侮辱罪不需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即可成立,誹謗罪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4.誹謗罪若符合前述第310條第三項與第311條之情形,不罰;公然侮辱罪則無。

六、是故,用上述說明檢視一開始的案例,甲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而乙則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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