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124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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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 ... 列印時間:110/12/0401: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124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498號 解釋日期: 民國88年12月31日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 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 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 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 制衡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 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

地方自治團 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 以尊重。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 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 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 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 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 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 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 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38號 解釋日期: 民國43年08月27日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謂依據 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 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

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 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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