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124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 ...
列印時間:110/12/0401: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124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498號
解釋日期:
民國88年12月31日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
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
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
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
制衡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
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
地方自治團
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
以尊重。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
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
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
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
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
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
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
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38號
解釋日期:
民國43年08月27日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謂依據
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
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
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
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延伸文章資訊
- 1憲法及地方自治關係法規 - 桃園縣議會
標題.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地方制度法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共5 筆資料· 第1 頁· 共1 頁. 第一頁 · 上一頁 · 1 · 下一頁 ...
- 2中華民國憲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第一節省. 第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 3107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 公職王
方自治之本質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用以防止立法機關以法律或行政機關以命令,任意. 侵害地方自治團體權限。 我國實務上對地方自治本質之見解係採制度保障說:.
- 4釋字第527 號解釋 - 司法院
一、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 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 ...
- 5法學文摘-憲法與地方自治保障 - 法源法律網
關鍵詞:, 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憲法;行政救濟;訴願. 中文摘要:, 本文認為要確認地方自治的本質,必須從地方自治的根本目的來解析歷史的現象或現實,才能掌握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