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 - 擺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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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等 ... 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按刑法第284條 ... 關閉跳至主要內容112Views【刑事告訴人篇】我被撞傷了,怎麼告對方刑事責任?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小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榮的機車受有車損,及身體有多處骨折、擦傷,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小富闖紅燈所致,應負全責。

請問:小榮若要以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該向誰為主張呢?又有什麼賠償項目是他可以主張的呢?本篇文章重點過失致傷之刑事被害人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另外還有A1、A3類哦!),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按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又該如何進入偵查程序呢?以下就A2類事故,說明雙方當事人會有什麼程序要進行呢?【告訴人篇】一、偵查程序事故發生後,承辦員警原則上都會請雙方當事人製作筆錄,這時就可以向承辦員警表示,「對本件要提起告訴」等語。

自行撰擬書狀向檢察署提起告訴。

以「自訴」的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二、 如果要自己提起告訴,那應該向哪個檢察署提起呢?刑事告訴狀的內容又要包含哪些事項呢?(一)誰可以提起告訴呢?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配偶。

(*註: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第1項)(二)應該向哪個檢察署提起呢?原則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舉例而言,如果小華與小貴的交通事故事發生在彰化縣,小華因此受有體傷,那他就可以撰擬書狀、向「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哦。

(三)刑事告訴狀的內容要包含什麼呢?告訴人(也就是自己)姓名、年籍資料。

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如果不知道對方地址怎麼辦呢?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承辦交通分隊或派出所進行申請哦!告訴主旨。

簡明扼要的說出對方犯了什麼罪名。

例如:「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之犯行,依法提起告訴狀事:」等語。

事實及理由。

這部分可說是書狀的核心,也就是被告的犯罪過程(即事故發生過程),以及為何被告會觸犯如告訴主旨所說的罪名的理由。

受理此份告訴狀的檢察署。

也就是這個書狀應該遞給哪個機關。

為事實及理由佐證的證據資料。

在交通事故中,像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鑑定報告或相關資料(若有)、診斷證明書等,都是可以提供給檢察官參酌的證據資料哦。

簽名、蓋章、押上日期。

書狀的狀尾,都會寫上「具狀人:OOO(蓋章)」,以表示本份書狀是以何人的名義提出。

三、自訴(一)誰可以提起自訴呢?犯罪之被害人。

(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

配偶。

(*註: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二)一定要委任律師嗎?是的!提起自訴需要委任律師代理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三)自訴要如何提起呢?委任律師向管轄法院提出。

(管轄判斷方式同告訴)自訴狀須記載被告的姓名及相關資料。

被告所為的犯罪事實(車禍發生的過程)及證據(相關單據、死亡證明等)。

(*註: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1、2、3項)(四)自訴有時間的限制嗎?有的!因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務必要留意哦!(*註:刑事訴訟法第322條)(五)其他注意事項如果同一個犯罪事實(同一案件),檢察官已經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如警方已移送相關資料到檢方),因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還是可以提起自訴。

如果還沒開始偵查就提起自訴,那檢察官之後進行調查時,就要直接把案件移送到法院了哦!(*註: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第2項前段)四、什麼是「偵查程序」?刑事案件是採「審檢分立原則」,藉由不同機關(檢察署、法院)彼此獨立,相互監督制衡,才可以更加保障刑事案件發現真實的目的,並確保程序中的客觀性。

所以刑事案件一開始,會先由檢察機關調查,若有需要則會先由警察、調查局協助,待調查至「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哦。

(*註:法院組織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五、什麼是「審理程序」?承前所述,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藉由傳喚被告、訊問證人、調查證據等法定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最終得出被告是否應負刑罰的結果。

六、偵查過程何時終結呢?接下來要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資料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做出相當的處分,此時偵查程序即告終結。

七、那除了起訴之外,還有哪些類型呢?(一)緩起訴處分於A1類交通事故中,因刑法過失致死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若被告在偵查過程中態度良好、與告訴人(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那檢察官斟酌卷內資料、審慎評估後,就有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喔!但緩起訴可能會附加一些條件,如繳納相當金額給國庫、向被害人道歉等。

如果在緩起訴處分期間故意犯其他犯罪、或是未履行前面提到的條件,就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喔!(*註: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253-2條、第253-3條)(二)不起訴處分如果符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犯罪嫌疑不足者」等要件,檢察官即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換句話說,之前提到過刑法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訴人與被告可以在偵查過程中達成和解,而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那檢察官就會依此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書。

(*註: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3-3條)八、承上,那如果再議被駁回了,接下來又應該如何救濟呢?如果「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註: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九、那,該如何在刑事程序中請求賠償呢?刑事案件是針對被告「是否犯罪」來做判斷與認定,並不涉及對告訴人(被害人)的賠償問題,但實務上,不論是在檢察官偵查或是法院審理過程,均會有「進行和解」的機會,若可以達成和解,因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那雙方就不用再進行接下來的流程了。

但如果無法進行和解,那告訴人(被害人)又該如何請求賠償呢?在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至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藉此來請求被告賠償所受的損害哦。

(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若對於第一審判決有提起上訴,則可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提起上訴前,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哦。

(*註: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二)提起方式?49提出書狀到法院。

如果告訴人在刑事案件審判期日有到庭,可以用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註: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第2項)審理方式?法院實務上,通常刑事庭為刑事判決時,會以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移送至民事庭進行審理哦。

與一般民事案件區別?承前所述,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最終仍是回到民事庭,但:(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訴訟費用;(2)且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3)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所以到民事庭審理上,對原告(告訴人、被害人)而言,訴訟費用、舉證責任的負擔都較一般民事訴訟小了許多。

(*註: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第504條第2項)十、告訴人如果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沒有可以救濟的管道呢?關於審理過程中,因告訴人並非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所以通常法院只會詢問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有何意見,若有需要也可以直接具狀給法院,這邊就不詳細介紹審理流程,若有興趣可以參考【被告篇】的相關說明哦。

但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告訴人若對此不服,還是可以具狀「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是沒有辦法以自己名義提起的哦!!!),要留意的是,因為有20日上訴期間的限制,所以務必越早進行越好,以免遲誤期間,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註: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文章導覽←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衍生閱讀0已有這麼多人得到協助快速找到專業律師協助您點我諮詢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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