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民議會通過反仇恨言論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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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紐西蘭清真寺槍擊案之網路直播事件,讓各國警惕勿讓網路平台成為傳遞仇恨言論的工具。

發起立法的法國議員Laetitia Avia ... >研究成果>科技法制要聞 返回列表 上一篇 韓國公布監理沙盒施行半年成果報告 將加強社會共識與區域衡平發展 下一篇 特別301報告 法國國民議會通過反仇恨言論立法提案 刊登期別   隸屬計畫成果   摘要項目   法國國民議會(NationalAssembly)於2019年7月9日通過反仇恨言論立法提案,希望效仿德國社群媒體管理法(NetzDG),課予網路平台業者積極管理平台上仇恨言論(hatespeechonline)之責任。

該提案希望透過立法要求大型網路平台及搜尋引擎,如Facebook及YouTube等,必須設置用戶檢舉管道,並於24小時內刪除以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或身心障礙為由之煽動仇恨或歧視性侮辱言論,否則將面臨高達全球營業額4%之罰款。

  在主管機關方面,規劃由法國廣電主管機關「最高視聽委員會」(HighAudiovisualCouncil,CSA)進行監管,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向其提交仇恨言論之處理報告與相關數據。

同時,平台業者應加強與法國司法系統的合作,取消違法用戶的匿名權利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司法追訴。

  2019年3月15日紐西蘭清真寺槍擊案之網路直播事件,讓各國警惕勿讓網路平台成為傳遞仇恨言論的工具。

發起立法的法國議員LaetitiaAvia表示,對抗網絡仇恨言論是場艱巨且長期的戰鬥,希望透過立法讓各方負起應有的責任,讓仇恨言論無所遁形,但反對者認為平台業者為了避免裁罰的風險,可能會對內容進行過度審查,相關自動化過濾技術也可能對言論自由產生不利影響。

本立法提案仍待法國參議院完成審議。

相關連結 Avisrelatifàlapropositiondeloivisantàluttercontrelahainesurinternet FrenchlawmakersbackfinesforcompanieslikeFacebookandGooglethatleavehatespeechonline Haineenligne:l'AssembléevotelapropositiondeloiAviaenpremièrelecture 你可能會想參加 開放網際網路(OpenInternet)公民參與會議 ※法國國民議會通過反仇恨言論立法提案,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278(最後瀏覽日:2022/07/16) 引註此篇文章 吳采薇法律研究員 編譯整理 上稿時間:2019年07月 資料來源: Avisrelatifàlapropositiondeloivisantàluttercontrelahainesurinternet,Jul.13,2019,https://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jsessionid=306DF4ABF2C5FEDF310A7D954407F23F.tplgfr26s_1?cidTexte=JORFTEXT000038758354&dateTexte=&oldAction=rechJO&categorieLien=id&idJO=JORFCONT000038757721(lastvisitedJul.16,2019). LaurenFeiner,FrenchlawmakersbackfinesforcompanieslikeFacebookandGooglethatleavehatespeechonline,Jul.05,2019,CNBC,https://www.cnbc.com/2019/07/05/french-lawmakers-back-fines-platforms-that-leave-hate-speech-online.html(lastvisitedJul.17,2019). Haineenligne:l'AssembléevotelapropositiondeloiAviaenpremièrelecture,LEFIGARO,Jul.09,2019,http://www.lefigaro.fr/politique/haine-en-ligne-l-assemblee-vote-la-proposition-de-loi-avia-en-premiere-lecture-20190709(lastvisitedJul.17,2019).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文章標籤 影音專題 科法觀點 用手機閱讀及分享 推薦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以法制工具支援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與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相關配套子法 美國著名社交網站MySpace.com同意提供性侵犯資料   MySpace.com在2006年12月宣布與ID認證公司SentinelTechHolding合作建立一套可過濾全國性侵害犯之資料的資料庫,將有效隔絕這些罪犯利用其網站為非作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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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MySpace.com最初引用聯邦以及州相關規範隱私權的法律,包括1986年的電子通訊隱私法(ElectronicCommunicationsPrivacyAct),以該請求不合法為由拒絕合作。

  不過MySpace.com日前(2007年6月)已同意向賓州法院尋求相關規範指引(guidance),以期能在合法且不影響具潛在證據能力的定罪證據的前提下,包括提供50州中已註冊在案的性侵犯資料,移交所有於網站中已被定罪的性侵害犯的相關資料。

事實上,MySpace與檢方已私下達成協議,該公司在不違反聯邦與各州法律的情況下,與檢方分享名為SentinelSafe的資料庫,並由檢方將資料交由執法官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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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國家與企業使用人工智慧之共同建議:在整個人工智慧系統生命週期中,包括設計、開發、部署、銷售、取得(obtain)或運營,應定期進行全面的人權影響評估(comprehensivehumanrightsimpactassessments),提高系統使用透明度與可解釋性,並應充分通知公眾與受影響之個人其正在使用人工智慧進行決策。

二、針對國家使用人工智慧之建議:應確保所有人工智慧的使用符合人權,明確禁止並停止販售不符合國際人權法運作之人工智慧應用程序。

在證明使用該人工智慧系統能遵守隱私及資料保護標準,且不存在重大準確性問題及產生歧視影響之前,應暫停在公共場所使用遠端生物識別技術。

並盡速立法及建立監管框架,以充分預防和減輕使用人工智慧可能造成不利人權的影響,以及確保在侵犯人權時能夠有相關之補救措施。

三、針對企業使用人工智慧之建議:應盡力履行維護人權之責任,建議實施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GuidingPrinciplesonBusinessandHumanRights),並打擊(combat)人工智慧系統開發、銷售或運營相關的歧視,進行系統評估與監測,以及設計有效的申訴機制。

Macy's控告前執行副總與Burlington竊取其商業機密案   Macy's公司(以下簡稱Macy's)今(2017)年6月在美國俄亥俄州南區聯邦法院控告前執行副總KristenCox(以下簡稱Cox)與其競爭對手Burlington公司(以下簡稱Burlington)竊取其具有零售產業競爭優勢的商業機密。

Cox原任職於Macy's擔任執行副總與北區商店總監,於今年4月離職,並至Burlington擔任商店資深副總,Macy's主張該行為造成其傳統百貨公司與其他品牌商店的不當競爭。

  Cox離職時,複印了Macy's的樓層規劃策略,及內含詳細銷售資訊的財務報告。

亦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下載儲存了財務績效、產品與品牌趨勢、消費喜好和商業策略有效性評估等資料。

而Burlington挖角Cox的行為,不僅使Macy's失去優秀人才,更透過Cox獲知Macy's內部營運與商業策略等營業秘密,使Burlington取得不公平競爭之優勢。

  由於Cox與Macy's有簽訂禁止競業、禁止招攬與保密條款,Macy's主張前揭行為已違反契約規定與忠實、誠信義務。

同時,Macy's亦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Cox持續在Burlington工作,避免對Macy's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另一方面,Cox也在紐約聯邦法院針對臨時禁制令提起反訴,主張Macy's競業條款要求其2年內不得在其他主要零售業工作之限制範圍太廣,並不合理,且Cox先前工作接觸的營業秘密,與現職工作內容毫無關聯且職掌業務不同,兩家公司的營業模式也有差異,故請求可繼續在Burlington工作。

惟Macy's針對Cox選擇之管轄法院提出反駁,認為有任何爭議應以合約約定的俄亥俄州為管轄法院,此案後續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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