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有個「黑箱作業」的人民陳訴制度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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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姓的人民陳訴案件,不論是寄到監察院、寄給王建煊院長、寄給某位監察委員、或親到監察院「人民陳情受理中心」直接陳情,所有的陳訴案件全是交到監察業務處第 2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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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51752監察院有個「黑箱作業」的人民陳訴制度;「黑箱裡面,藏有不可告人之事」嗎??監察院的人民陳訴制度監察院有個「黑箱作業」的人民陳訴制度;而監察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只有萬分之一的彈劾率,這說明「黑箱作業」,起了作用。
小百姓的人民陳訴案件,不論是寄到監察院、寄給王建煊院長、寄給某位監察委員、或親到監察院「人民陳情受理中心」直接陳情,所有的陳訴案件全是交到監察業務處第 2組的匿名秘書那裡作簽辦處理(監察委員是根本不會自動調查小百姓的陳訴案的,除非這位小百姓陳訴人和某位監察委員有很好的交情),但小百姓陳訴人是完全不知是由那位匿名秘書簽辦處理己案,這是監察院的最高機密,絕對不能對外透露,因此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對陳訴人來說是黑箱作業的,本年4月22日,監察院監察業務處甄選新的簡任秘書,其公告名單,正取者及備取者姓名中間的那個字,是用「O」遮住,好像是錄取007秘密情報員一樣,可見其工作之神秘,如要稱監察院為台灣「最秘密的組織」之一,是一點也不為過,監察院長王建煊曾稱人民陳訴案件是「小屁屁」案件,如今,監察院為了處理這些「小屁屁」案件,把監察院給搞成了「秘密組織」,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立委林國正曾以此公告,質詢過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
監察院或許會辯解說︰「這是要防止陳訴人找簽辦秘書關說」,簽辦秘書只要切實地審閱陳訴案,陳訴有理或無理,都公正地研判清楚,還怕關說?因此,目前監察業務處處理人民陳訴案件的「作業程序」是「黑箱作業」的程序(毫無程序正義可言),小百姓陳訴人對這種「黑箱作業」的人民陳訴制度,還能期待什麼呢?所以小百姓陳訴人陳情的結果,在他們撰寫陳訴書之前,就已經被決定了︰不論陳訴有理或無理,或被陳訴機關(人)復函意旨有無參考價值,小百姓陳訴人最後一定會接到一封來自監察院匿名的簽辦秘書「經查本案前經本院函請被陳訴機關參處,並函復台端在案,宜請參考該復函意旨,復請查照。
」的制式函件(函件的後面還蓋了有「院長王建煊」職銜的藍色「橡皮圖章」,真不知王院長為何願意在這不沾鍋的函件上蓋章)。
在上述匿名簽辦秘書的「黑箱作業」的情況下,那監察院的人民陳訴制度繳出怎樣的成績單呢?本屆監委任期已經滿三年,根據監察院的統計,監察院平均每年收到約 2萬5千件人民陳訴案件,而彈劾率只有萬分之一,果然,「黑箱作業」起了作用,這是一點都不奇怪的。
有謂「有理走遍天下」,但現在卻是「有理走不進監察院」(王院長曾經為監察院監委諸公及員工們親自設計了一件「有愛走遍天下」的紅色帥氣夾克,顯然,王建煊院長是搞錯了訴求,夾克的LOGO應該是「有理走得進監察院」,而不是「有愛走遍天下」)。
或謂人民陳訴制度既然無法發揮功能,那乾脆將其廢除算了,對監察院來說,人民陳訴制度乃是監察院的一塊「遮羞布」,如將其廢除,監察院將會被批評為和整肅異己、打擊政敵的「東廠」無異,所以這塊「遮羞布」必須擺在那裏,作個樣子,這下子卻苦了陳訴人,陳訴人還以為監察院是玩真的,陳訴人花費了很多心血和時間,撰寫陳訴書,但即使是「百分之百」陳訴有理(復函意旨毫無參考價值),監察院監察業務處第2組匿名的簽辦秘書,一律將其分案為「屁」字號案件,而丟進「垃圾桶」裡去了,顯然,監察院是在做毫無意義的「虛功」,其浪費民脂民膏,莫此為甚,中華民國現在還存在如此荒唐的「人民陳訴制度」,「堅持改革」口號喊得震天價響的馬總統,這就是你「監察改革」的成果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的規定,法官是獨立審判的,而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審理案件,法官的姓名都是公開的,當事人雖然不能在法庭以外的場合,找法官溝通,但在法庭內,當事人是可和法官溝通,也可以書狀向法官陳述意見,監察院當然知道其目前的人民陳訴制度,是黑箱作業的,監察院當然也早就準備了一套「釋疑篇」的說帖(如上文件所示),問題是對於人民陳訴案件的處理,監察院繳不出漂亮的成績單,那有多少陳訴人會相信這「釋疑篇」的說帖???
(歡迎再點閱本部落格之《監察院「參處逕復」公文背後的秘密》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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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jr's新文章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詹駿鴻法官(司訓所33期)的判決,扭曲本人訴之聲明之聲明事項及理由部分之陳述事項,而搞出未經兩造同意的爭執事項,並依該爭執事項,胡扯出要判本人敗訴的理由,詹駿鴻法官為何偏頗不公?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仁傑法官(46期)未行使闡明權的突襲性裁判(「得心證之理由」項下,完全未記載本人防禦方法之主張,而是大篇幅抄襲自另案判決之內容)。
台北地院簡易庭陳仁傑法官判決「得心證之理由」的主要內容,幾乎是抄襲自另案陳容正法官判決的內容,判決書是宋德華書記官製作的嗎?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仁傑法官對於一件簡易的案件,為何要「再開辯論」?Gracedrawing請教至遠法律事務所錢裕國律師,為何你認為大廈「避難梯逃生口遮蔽物」是「防空避難設備」?請問錢大律師,你的訴訟複代理人黃健淋律師、周志一律師也是這麼認為嗎?曾經判過本人敗訴的高等法院陳容正法官擔任審判長審理我第二案時,他在漏未釐清「未載明開會內容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通知書」的證據力的情況下,將之當成重要證據,再度逕判本人敗訴,這是怎麼一回事?本廈法律顧問至遠法律事務所錢裕國律師,於107年2月建議本廈規約修訂︰「區分所有權人與管委會之間的訴訟,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請教錢大律師,你這是要住戶討論什麼?你提這個建議的目的何在?臺灣高等法院陳容正法官曾經兩度審理本人之訴訟案件,於第一案,陳容正法官漏未審酌主要爭點,於第二案,陳容正法官又有漏未審酌的事項,這是怎麼一回事?曾經判過本人敗訴的高院陳容正法官,於審理本人第二案時,對於已具闡明端緒(線索)的事項,不闡明,對於不具闡明端緒(線索)的事項,為闡明,這是哪一招?請教姜世明教授,這會導致突襲性裁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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