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是否得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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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受公然侮辱被害者能否請求賠償? 使用Line謾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之行為人有無獲得緩刑之可能?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是否得撤回告訴? 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是否得撤回告訴? Q: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是否得撤回告訴?   A:按刑法第314條規定,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行為人所犯的罪,須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如果有告訴權之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得自行偵辦。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並且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所謂撤回告訴,是指告訴人於實行告訴後,向刑事訴追機關表示不再訴追之意思。

所以涉犯誹謗罪和解後,告訴人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得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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