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妨害名譽」之訴訟- 政治雜論閣 存檔用(般若波羅蜜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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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 ... Contents... udn網路城邦 政治雜論閣─存檔用(般若波羅蜜多) (到舊版) 當報應與詛咒取代司法成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向公平正義說再見。

文章訪客簿 如何應對「妨害名譽」之訴訟 2013/10/0614:01 瀏覽101,213 迴響7 推薦19 引用0 法律教育可以增長自己的法律知識與常識,透過法律實務之體驗,更可以瞭解如何應對訴訟。

無論是成為被告或告訴人,對於妨害名譽之正確瞭解,難謂毫不重要。

一般社會通念,對於法院、醫院之觀感,常是前者能避則免,跑法院被視為嫌惡行為,就在於社會大眾普遍對於司法獨立性持以懷疑與恐懼之情結。

本篇文章關注焦點在於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基於刑罰謙抑,可知國家刑罰權對人民影響重大。

妨害名譽,可從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加重誹謗罪、妨害信用罪等來分別論述。

刑法第27章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專章,其條文見於同法第309條至第314條,分別定為: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如果要控告他人涉嫌觸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一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二是自行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或向司法警察、地檢署申告。

後者可以書面遞狀,也可以到警察局報案或向地檢署填具申告單而向檢察事務官申告。

以實務經驗來論,向警察報案,製作筆錄時間通常較長,畢竟警察局由輪值人員負責製作報案筆錄,人力有限、勤務繁重,完成一個案件報案與製作筆錄,通常需要一至二小時左右。

若是到地檢署申告,等待檢察事務官傳喚與製作筆錄,只要當天「生意」平常,應該可在一小時內完成所有流程。

此外,到地檢署申告或遞狀提起告訴,是由檢察官依分案後受理,在效率上比較直接,省卻警察局內部移送偵查再送地檢署之行政作業流程。

妨害名譽案情通常不複雜,只要備齊相關證據,即便不知道被告年籍資料,即可提起告訴。

除了證據要實在、不能造假,在提起告訴前,告訴人可以自行檢視所告罪名之構成要件是否充分適當。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大抵上以三項為要:(一)必須符合公然之要件,即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二)行為人涉及公然侮辱之用語,依一般社會通念之判斷,可以認定具有貶損人格、毀壞名譽之影響。

(三)行為人空泛辱罵而無涉及具體事實,或是其用語不涉及特定事實而無引起聯想客觀事實之可能。

至於誹謗罪,即為針對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或意見評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可從如下所述來判斷:(一)實質惡意原則:事實之指摘陳述是否為真實,有無客觀理由足以相信為真實,傳述或指摘事實時,有無真正惡意。

(二)合理評論原則:針對具體事實之意見表達,是否合理適當,用語有無逾越比例原則,以及其所評論議題是否與社會大多數人利益相關而為公共事務之議題,政府政策、公共議題皆為可受公評事項,若僅為個人私領域而無關社會大多數人利益時,非屬合理適當之評論,亦有可能構成誹謗罪或加重誹謗罪。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之規定,可知妨害名譽罪只要確定有罪,被告除了有刑事懲處外,亦有民事賠償責任與判決書登報之處分。

登報費用少則數千元,多則數十萬元,只要有罪確定,被告付出之代價亦頗高。

如果身為被告,要如何判斷是否和解或無罪抗辯到底,必須自行檢視下列事項: 一、瞭解被告罪名與事實、證據:收到地檢署傳票或警察局通知單,到案後可以請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例如偵查佐等)提示證據,瞭解被告罪名與事證,如果當下無法妥適辯護,應該向檢察官、偵查佐等訊問人或詢問人表達另以書面補充陳述,並且要求將此陳述列入筆錄記載,藉以保障被告充分的答辯權。

只要不是蓄意延滯訴訟,書面陳述容有更多辯護空間,可以讓被告理性冷靜應對被告罪嫌。

二、言論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政治人物:言論對象若非公眾人物或政治人物,遭受妨害名譽罪懲處之可能性比較大。

言論對象是否為政治人物、公眾人物,並非被告自己主觀認定即能據以相信。

此部分尚需有社會客觀認定,大多數人之一般通念來判斷。

三、行為動機:此部分為被告主觀且可以心知肚明之重要事證。

所謂誠實為上策,即在於考驗行為人是否會臨訟而飾詞卸責。

有些被告被提起公訴後,尚會爭執自己無罪,執著無公然侮辱故意或無誹謗惡意,但若事證明確,被告只是口頭上迴避自己犯罪的事實,無論是情緒上厭惡告訴人或理性上想要脫免罪責,最終恐怕難免刑責降身,遭受懲處。

部分案件尚有被告藉用訴訟策略、答辯機會,對告訴人加以負面指責甚至抹黑、汙名化之行為,此行為已屬踩在法律紅線上投機危險之舉,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又得面對案外案的另一起妨害名譽官司。

辯護策略若設定錯誤,以攻擊檢察官甚至法官,或是以言詞、訴外事項甚至偽造、變造證據來轉移焦點,或刻意訴求法院對告訴人形成負面印象,最後結果恐怕會得不償失,治絲益棼而增加更多訴訟案件。

四、如何談判和解條件:若案件繫屬檢察官偵查中,被告若經檢察官「指點」犯罪嫌疑重大,或是自己向檢察官探求得到犯罪嫌疑已可提起公訴,此時可請求檢察官居中調解,另傳喚告訴人到場進行和解。

若案件繫屬於法院,且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基本上只要告訴人非為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此部分定罪機率頗高,被告應該考慮是否要和解,若在審理期日上才提出和解請求,很有可能破局而遭受刑事有罪判決。

至於和解條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與適當回復名譽,皆為合法正當之和解範圍。

金錢賠償價額,係由被告與告訴人雙方議定,無論在偵查中或審理中,被告可利用無刑案不良紀錄、無前科犯罪之素行良好條件,主動請求檢察官、法官說情。

檢察官對告訴乃論案件因為無主動判決職權,對於賠償金額不宜主動介入,但是法官擁有判決權,對於促和金額可以適當提議而請兩造考慮。

被告可依自己經濟能力、訴訟成本之綜合考量,來決定是否接受被害人不願降低之和解金額,或是由自己提議居中價額來促成和解成立。

站在被告立場,無罪答辯固為應有權益,然若事證明確,第三人如檢察官已證明犯罪嫌疑時,即應客觀考慮是否和解息訟。

若要無罪爭執到底,一者無罪確定,實在值得恭喜,二者則為有罪確定,終究會是一場災難。

要堅持無罪,最後若是擇善固執,付出代價尚屬值得,若是護短不悔,僅是平添訴訟成本與勞費心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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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謂是正義的擲地有聲啊!如今卻輕易的給這位專肆“藉挑撥統獨情結”、“反老蔣、反外省人情結”的《真老綠毒物》的「倭霸殉」(=言不由衷的假分身)文髒標題:“「大是大非」背後的真相?”-給蠱惑住了?這篇潑綠毒糞的造謠抹黑鳥文(內容涉對泛藍的謗罪,因此足可構成刑事誹謗罪,竟公然經店小二張貼於眾,監守自盜?),讓馬英九反成罪大惡極、與蔣幫及賣台相連,因此主題的王柯貪腐黑金壓迫司法,可以一筆勾消,任由黑匪王柯民進黨消遙法外,對這樣的綠毒文髒,喊讚!?豈不是等於是推翻了閣下自己數篇正義文章的努力?著實讓人失望啊...另外,如下貼圖應屬(一)事實之指摘陳述是,有客觀理由足以相信為真實(二)合理評論原則:針對具體事實之意見表達,其所評論議題是與社會大多數人利益相關而為公共事務之議題,政府政策、公共議題皆為可受公評事項 4樓. 心不老2013/10/0700:34 我認為:政黨有權撤消司法關說黨員的黨籍! 認為政黨無權撤消司法關說黨員黨籍的是母狗法官母狗法! 請問:我有妨害各譽嗎? 你有指定哪位法官嗎? 羅伯特亞當斯於2013/10/0711:38回覆 3樓. 河壩巡2013/10/0623:35 版主,這番可是“久病成良醫”?? 哈哈,您這樣說,小弟一時不知道要如何回應了! 羅伯特亞當斯於2013/10/0623:52回覆 2樓. 田園火雞2013/10/0617:23 如果志在勝訴,最好還是聘請律師提起自訴。

因為,即便獲檢察官提起公訴,到了法院審理,蒞庭的檢察官不是同一人,如果碰上被告延聘律師,自己又不會講話,結果是,檢官懶得積極陳述起訴理由及與被告辯論,法官又因告訴人拙於言辭而不讓告訴人直接發言,最後「贏贏博賭到輸」。

這是我鄰居的真實案例。

告訴乃論之罪名,如果事證確鑿、構成要件無誤, 法院與公訴檢察官通常都期待被告與告訴人和解, 這樣可以省去很多事後麻煩。

如果被告無意願和解, 告訴人還是要積極協助公訴檢察官論告, 要不然您所提的狀況真的很容易發生, 畢竟公訴檢察官蒞庭公訴此類案件,一般比較被動, 但若告訴人有積極具狀協助論告, 公訴檢察官尚且不會偷懶而節省論告理由之陳述。

我曾接過公訴檢察官打電話來詢問論告理由, 所以,適時提供論告理由給公訴檢察官參考, 也可以省掉他們的工作負擔。

告訴人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也是可以,只是一庭五、六萬元律師費, 恐怕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或樂意負擔。

羅伯特亞當斯於2013/10/0617:40回覆 1樓. 阿哈2013/10/0616:01 您好,這不是廣告,這也不是病毒。

這是一篇打醒台灣人的文章。

您知道我們每年花多少錢養「政府官員」嗎?看了保證讓你憤怒!全文請至(痞客邦Blog架設):http://twplumblossoms.pixnet.net/blog感謝您容忍小弟在這裡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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