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入盡頭,可以向對方主張的損害賠償 - 賴佩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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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6條獨有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 ... 立法者考量到,一方配偶因為有外遇的情形而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結局,此時他方配偶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 ... 賴佩霞律師 星期一,208月2018 / Publishedin婚姻 當婚姻走入盡頭,可以向對方主張的損害賠償-淺談離因損害賠償v離婚損害賠償 分享此文: 瀏覽人次: 595 「律師,我的另一半有外遇,我覺得很痛苦,想跟對方離婚。

除了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還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嗎?」   關於配偶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諮詢時,常常聽見當事人表示,因為配偶有外遇,而感到精神痛苦不堪。

此時,法律上對於配偶發生外遇情形的一方,究竟有什麼樣的保障呢? 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婚姻是指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並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假設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已經足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向第三人及一方配偶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在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會構成前面所說的侵權行為。

不過,詳細情形還得要個案具體認定,並非是只要一有上述的情形發生,就一律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一方配偶發生外遇的事實本身,也同時構成侵害民法保障的配偶權,因此這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所謂的「離因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獨有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 立法者考量到,一方配偶因為有外遇的情形而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結局,此時他方配偶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瞭解,倘若夫妻之一方並無過失,但是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那麼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與第195條競合時的處理 「律師,依你剛剛的解釋,因為外遇而配偶權受侵害的一方,若其實可以同時依照民法第195條和第1055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囉?」 沒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95條和第1056條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是基於同一個通姦之事實所產生,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3字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除了一般常見的民法第195條因配偶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有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引用,提醒大家在引用上別忘了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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