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娃娃機洞口修改或其他影響取物可能取證疑義 - 臺北市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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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大法官釋字第216 號解釋參照)先予 ... 民國110年12月01日星期三06時44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公司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所詢娃娃機洞口修改或其他影響取物可能取證疑義 規範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110.03.10.經商字第11000528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10年03月10日 一、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 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大法官釋字第 216號解釋參照)先予敘明。

二、按「選物販賣機」之一般概念係為對價取物方式,其應符合物品價值 與售價相當之一般消費原則,且無涉射倖性。

三、來函所詢影響取物可能取證疑義、法院皆以證據力不足予以否定部分 ,因機具改裝或加裝後是否為原評鑑通過機具,係依據評鑑說明書內 容核對,至於是否已不符上開選物販賣機之特性、原則,允屬法院依 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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