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聲請釋憲(六):多數服從少數?大法官三分之二多數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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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4條明定範圍,其中最重要且常見的,就是審理「法律有無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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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設置大法官15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案件。

所謂「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4條明定範圍,其中最重要且常見的,就是審理「法律有無牴觸憲法」。

大法官要審理法律有沒有牴觸憲法,依《大審法》第1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要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出席人2/3同意,才能通過。

曾有大法官坦言2/3的門檻造成作成解釋過程許多阻礙,形同少數意見凌駕多數意見。

憲法沒有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時的表決門檻,但立法院卻以「系爭規定」限制表決門檻,這是否侵犯了大法官基於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解釋憲法之權力?讓我們一起來看聲請法官怎麼說。

聲請宣告違憲之條文 《大審法》第14條第1項。

聲請案件 雲林地院105年度聲療字第1號。

案情摘要 上開聲請案件係針對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的違憲疑義,但聲請法官在聲請書中另附帶聲請大法官就「系爭規定」宣告違憲。

牴觸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違憲的理由 1.大法官與立法者之關係 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但憲法並未授權由立法者就司法院的其他事項(如大法官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縱然認為立法者可以就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進行立法規範,惟其權力並非毫無界限。

釋字第601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立法院刪除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既非本於法律,也非本於懲戒性法律,無異促使預算權責機關藉年度預算案審議,來影響大法官職權之行使。

這表示大法官對於立法者所為之限制或規範,並非只能照單全收。

2.表決門檻的演變 大法官會議的表決門檻,幾十年來經過數次的演變,說明如下: (1)第一階段:1/2出席,1/2同意 大法官在民國37年自行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其中第12條規定「大法官會議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解釋憲法或為法律或地方自治法牴觸憲法之決議,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 (2)第二階段:2/3出席,1/2同意 上開規則在民國41年修正為「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雖提高出席人數,惟表決比例仍維持1/2。

(3)第三階段:3/4出席,3/4同意 立法院於民國47年7月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其中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總額3/4出席,出席人數3/4同意,方得通過」。

大幅提高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門檻。

有學者批評此規定顯然是過高的門檻,是極不合理的限制,更有直指此規定顯然違憲。

(4)第四階段:2/3出席,2/3同意 立法院於民國82年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更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下修解釋憲法之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修正後也就是現行的「系爭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3.「系爭規定」違憲的理由 (1)立法者無憲法授權即以法律箝制大法官 大法官身為憲法的守護者,若無憲法授權下,立法者不應以立法方式提高大法官行使職權的門檻。

而且立法者只要1/2的普通多數決就可以通過違憲法律,卻制定法律要求大法官以2/3特別多數決才能推翻,形同立法者以法律箝制大法官行使職權,築起避免其所制定的法律遭違憲宣告的高牆。

(2)違反少數服從多數之民主基本原則 「系爭規定」造成多於1/3但少於1/2的大法官認為合憲,而多於1/2但少於2/3的大法官認為法律違憲時,仍必須決議法律合憲。

舉例來說,如果有6名大法官認為法律合憲,但有9名大法官認為違憲時,雖然9人已經超過全體15名大法官1/2的比例,但沒有達到10人的2/3門檻,此時仍然必須決議法律合憲,形成9人的多數意見卻要聽從6人的少數意見。

多數大法官有時必須與少數大法官折衝妥協,爭取達到10人的2/3的門檻,導致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常多所矛盾,曖味不明,更形成多數服從少數,顯違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

1 (3)三讀通過之法律並非原則合憲 或有認為法律係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過三讀程序通過,應尊重民意及確保法之安定性,而提高其違憲審查之標準。

然而,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雖有民意基礎,但有民意基礎或符合民意,並非即合憲。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可決人數如此高,已形成原則上法律均合憲的效果。

在目前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運用之合憲性解釋方法,已尊重立法者的立法形成空間,實在沒有必要規定如此高的門檻。

結論 預計於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要由大法官現有總額的2/3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的同意。

從《憲法訴訟法》來看,更可看出目前規定的不合理。

《憲法訴訟法》雖在一年半之後就要施行,但如果大法官突破框架,自行制定表決門檻,則相信這一年半的時間可以加速審查進度,作出更多維護人權的解釋。

(※2021.01.06更新:大法官於2020年12月31日以釋字第799號解釋為不受理。

) 多名現任大法官即採取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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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中、雲林地院法官。

中正大學法研所博士班。

站在實務的最前線,對司法問題橫切縱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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