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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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蕩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遊蕩是指無明顯目的而於某公眾地方或公眾場所長期逗留、徘徊。

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地方法例會視之為非法。

各地法例[編輯] 香港[編輯] 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1]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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