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22 號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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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 ...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列印時間:110/12/0106:27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722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722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第175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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