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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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人口,中華民國國籍法公布於1929 年2 月,當年台灣屬於日本國。

美日太平戰爭後,蔣介石政權於1945 年10 月25 日奉美國麥 ...    「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嗎?    依蒙特維多公約對國家的定義:「人口、領土、政府、締交權」是構成國家的要素。

「中華民國在台灣」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合乎前述的定義,但多年來卻一直被阻擋在聯合國門外。

為什麼?是否是因為「一中政策」的因素?我們來探究一下。

  先說人口,中華民國國籍法公布於1929 年2 月,當年台灣屬於日本國。

美日太平戰爭後,蔣介石政權於1945 年10 月25 日奉美國麥帥之令在台灣接受日軍投降,隨後「中華民國」政府發佈命令及訓令將屬於日本國的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依「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均明載:「交戰國佔領時不得變更佔領地人民國籍」。

顯然「中華民國」變更台灣人民的國籍是不符合國際戰爭法的規定。

   其次再談領土,「中華民國在台灣」的領土是如何產生?官法說法是:「 1945 年10 月25 日是『光復節』。

」可是,事實卻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而且蔣氏只是美軍麥帥派來的,台灣並不屬於中國戰區。

中國充其量只不過是「次要佔領權」,美國才是「主要佔領權」。

在「佔領不轉移主權」的規定下,「次要佔領權」不得主張擁有台灣的領土與主權。

事後當然不能引用「時效原則」、「先佔原則」將之合理化,一切應以 《舊金山和平條約》 為準。

   再說「政府」的定義。

1949年台、澎的主權並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

當年12月,蔣氏被中共政變後推翻,美其名叫「轉進」台灣,實際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基於 1949 年以前在中國地區合法政府的身份,流亡到台灣繼續辦公與其他國家繼續保持來往的身份,如此而已。

   綜觀上述,「中華民國在台灣」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取國際承認對等主權是絕對不可能的。

「中華民國在台灣」其人民之「國籍」無正確法律依據;其「政府」只是一個擁有「次要佔領權」的政治團體,且還是一個「流亡政府」;「領土」也沒有合法過戶登記手續。

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實際上是「名有實亡」。

   這裡要補充一下, 《舊金山和平條約》 說明三件事:一、日本把台灣、澎湖割讓出去,而且是沒有指定收受國。

(參考第二條b 項)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處分權與支配權。

(參考第四條b 項)三、美國為泛太平洋地區之「主要佔領權」。

(參考第二十三條)    現在我們可以釐清一些事實:一、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世界上主要國家絕對不會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三、「一中政策」不是謊言,而是真理。

四、「中華民國在台灣」在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只是個「次要佔領權」和「流亡政府」的身份。

五、台灣、澎湖不是中國的領土。

   處理台灣、澎湖領土事務的最高法律文件就是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台灣、澎湖地區無明確的主權擁有者;依該合約,「美國」才是「主要佔領權」擁有者。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關係法》的法律屬性是定位在「美國國內法」的原因。

   以上論點,並不等於「改變現狀」,而只是「釐清現狀」罷了。

做為美國戰後的「海外領土」的居民,承認「一中政策」並不會影響「正名」、「制憲」的正當性。

重新觀察台灣歷史,重新出發,這確實是台灣唯一的一條生存之路。

    作者:林志 昇,何瑞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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