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 - 記事、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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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 記事、學習、筆記 跳到主文 看部落格時最好能夠搭配喜歡的音樂聆聽,輕鬆自在的看著部落格,心情也能鬆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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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22Sun201214:45 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要是為了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並非以被害人實際支出為限(最高法院82台上字681號)。

◎特殊用藥之費用均應提醫院開具之正式收據。

若為非必要之費用(如:補藥、營養食品、住院期間之伙食費、病床差額、開立醫師證明之費用...),不得請求。

若是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則可要求殯葬費,而費用應斟酌當地習俗及宗教儀式定之,不能過於鋪張、浪費,並受到被害人家屬之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之相當限制。

  扶養費計算標準: 一、被扶養人若為成年人,則算至國民平均年齡時為止,按照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之;若為未成年人,則算至成年時為止。

二、也有判例認為,扶養費的給付標準,各地方之社會環境及經濟狀況不同,扶養親屬關減額,尚難認為全國唯一之依據。

(最高法院76台上字108號) 三、若是一次給付,可以法定利率為標準扣除歷年之利息。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也就是說,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下,可以請求醫療期間必要之看護費。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部份由法院量定。

法院會斟酌被害人計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份地位及經濟狀況而定,不得僅以加害人之資力為考量。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若你正搭乘計程車,而計程車與來車對撞,雙方均有違規超速,使得受傷,這時你可對此二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僱用人之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若因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得由僱用人及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僱用人已盡非常相當之注意時,才可免責。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受僱人確實因為服務而發生侵害第三人權益之情事,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推諉其對於第三人之責任。

(最高法院56台上字1612號)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過失責任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連帶債務權人之請求權 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損害賠償-回覆原狀或金錢賠償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覆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覆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覆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覆原狀。

民法第214條:應回覆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覆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覆原狀或回覆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侵權行為會附帶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若能和解,則可能免去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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