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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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 w/)」。

(五)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 ... 目前線上:1112人,瀏覽人次:65842726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 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 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 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 aw.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 中公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 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 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

三、使用者承諾事項 (一)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 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意本 規範始得下載資料。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使用者應 遵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 方式。

(三)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 導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 註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 w/)」。

(五)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App lication;MobileApp)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串連其 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使用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 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通知本部參考修正。

(七)使用者應回饋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予本部參考,並無 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八)使用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同意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 部受有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 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 任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 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 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 應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 於本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法規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 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 應以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 養、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使用者公開資料者,縱使用者受有損 害或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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