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8號解釋- 司法院-2021-05-27 | 你不知道的歷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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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若自得為告訴之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則 ... 首頁告訴撤回告訴時間刑法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釋字第108號解釋-司法院 釋字第108號解釋-司法院2021-06-07文章推薦指數:80%投票人數:10人 跳到主要內容 Togglenavigation 網站LOGO ::: 前往首頁 搜尋 前往英文版 ::: 關於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 大事紀要 釋憲程序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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