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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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 ... 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優位原則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oflegal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律規定謂之,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

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

比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而法律優位原則即屬消極的依法行政,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

反之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目次 1起源 2參考文獻 3參見 4外部連結 起源[編輯] 法律優位原則,為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創立,即指下位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的法律;再而下位的法律不能抵觸上位的憲法,如牴觸則下位者無效。

參考文獻[編輯] Baume,Sandrine.HansKelsenandtheCaseforDemocracy.Colchester:ECPR.2011.ISBN 9781907301247.  Kelsen,Hans.PureTheoryofLaw.TranslatedbyKnight.Berkeley,C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0[1934].  參見[編輯] 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734號) 行政保留原則 憲法保留原則(釋字第166號及251號) 命令保留原則 國會保留原則(絕對法律保留;嚴格法律保留) 法治國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法律優位原則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法律優位原則&oldid=57931943」 分類:法律原則法律術語公法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本地連結的維基共享資源分類與Wikidata不同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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