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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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 ... 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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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oflegal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律規定謂之,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
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
比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而法律優位原則即屬消極的依法行政,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
反之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目次
1起源
2參考文獻
3參見
4外部連結
起源[編輯]
法律優位原則,為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創立,即指下位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的法律;再而下位的法律不能抵觸上位的憲法,如牴觸則下位者無效。
參考文獻[編輯]
Baume,Sandrine.HansKelsenandtheCaseforDemocracy.Colchester:ECPR.2011.ISBN 9781907301247.
Kelsen,Hans.PureTheoryofLaw.TranslatedbyKnight.Berkeley,C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0[1934].
參見[編輯]
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734號)
行政保留原則
憲法保留原則(釋字第166號及251號)
命令保留原則
國會保留原則(絕對法律保留;嚴格法律保留)
法治國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法律優位原則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法律優位原則&oldid=57931943」
分類:法律原則法律術語公法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本地連結的維基共享資源分類與Wikidata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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