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入管法第26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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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入管法第26條之2)
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入管法第26條之2)
所謂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係指於我國持有在留資格而居留並持有有效護照的外國人中,非在留期間為「3個月」以下或持有「短期滯留」在留資格者,其自出國日起1年內再入國時,原則上不須取得一般再入國許可的許可(請同時參閱再入國許可)。
此外,中長期在留者除須持有有效護照外,還須持有在留卡。
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為自出國日起1年內,但若在留期限於出國日起1年內期滿時,其有效期間同在留期限。
但符合下述情況者,由於非為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的對象,因此須取得一般的再入國許可:
正辦理在留資格取消手續者
出國確認的保留對象者
收到拘留令書者
持有難民認定申請中的「特定活動」在留資格而居留者
法務大臣認定其行為有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虞,及其他為了公正管理出入國而有充分理由認為其需要再入國許可者
欲以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出國時,須持有有效護照(中長期在留者須持有護照及在留卡),於出國時向入國審查官表明欲以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出國的意圖。
具體而言,再入國出境紀錄(再入國用ED卡)上列有表示為暫時出國且預定再入國的確認欄位,請勾選該欄後向入國審查官出示,並告知其欲以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出國。
此外,持有有效護照及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未取得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時,係指外國人登錄證明書)的特別永住者亦適用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
特別永住者的被認可的再入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出國日起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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