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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2 條(102.05.22). 要旨:, 地方制度法中第30、32 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該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40351168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09月14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102.05.22) 要  旨: 地方制度法中第30、32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 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 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 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 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 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主旨:有關地方制度法中第30條及第32條所列之「函告無效」行政行為是否 為行政處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4年6月12日瓔國會字第104061200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事實關係是否 具體,原則上可以規範效力為具一次性或反覆性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通常可認定事實關係具體;屬反覆性者,則 為抽象事實關係(翁岳生編,行政法(上),95年10月3版1 刷,第497頁參照)。

行政處分乃係對具體案件之規制,其與法規 命令係對未來不確定多數(抽象、一般性)案件為規範者不同(李震 山著,行政法導論,99年6月修訂8版2刷,第345頁至 第346頁)。

若行政行為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其內容為一般抽象 性規範者,為法規命令。

合先敘明。

三、查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第1項)自治 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第2項)第1項及第2 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 函告。

……(第4項前段)……」第32條第1項規定:「自治 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43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 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30日內公布。

」上級自治監 督機關對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予以函告無效之行為,係依上開規定 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與本法 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最高行 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10號裁定參照)。

另學說上亦有認為, 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對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予以函告無效時,因其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該標的並非為自 治事項之具體個案,而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性規範,故上開函告非針對具體事件,應非本法第92條所稱之 行政處分(詹鎮榮著,論地方法規之位階效力─地方制度法第30條 「中央法破地方法」之辨正,收錄於成大法學,第12期,95年 12月,第50頁參照)。

至於救濟程序,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 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 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司法 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參照) 。

正本:立法委員楊○○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資訊處(第1類、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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