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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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國防法 ( 民國101年06月06日 )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 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第3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 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 國防目的之事務。

第8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 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第14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 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

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

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

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

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

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

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及運用。

八、通信、資訊與電子戰之策劃及執行。

九、政治作戰之執行。

十、戰術及技術督察。

十一、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第28條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 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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