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書(詐欺) |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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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書(詐欺). 立和解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經懇切詳談,確認彼此實因針對債務內容之誤解,始生誤認甲方存有詐欺 ... 服務 書狀範例 企業法律顧問 司法周刊電子報 救助 時事論壇 法律Q&A 常用判例 法務團隊 線上諮詢 資源 好站連結 RSS新聞服務 司法單位通訊錄 書狀範例 企業法律顧問 司法周刊電子報   和解書 刑事案件和解書(詐欺)   立和解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經懇切詳談,確認彼此實因針對債務內容之誤解,始生誤認甲方存有詐欺故意之情事。

現雙方誤會釐清,於確認甲乙雙方並無誣告故意及詐欺故意之前提下,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以新台幣(下同)○○○○○○元整達成和解。

  第二條:   甲方誠心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前清償前條債務,若屆時不能履行,願分期還款,自○○年○○月○○日起,每月○○日清償○○○○○元整。

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甲方並開立自○○年○○月○○日起每月○○○○○元整,共○○張之本票,以為到期清償之保證。

  第三條:   甲方若未依第二條約定履行時,甲方應支付未償債權額同額之違約金及受詐欺取財罪之處罰。

  第四條:   就前開債務甲方願覓○○○先生為連帶保證人,甲方與○○○先生保證前開債務事實並無欺瞞情事,○○○先生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五條:   甲方願提供如附件一之存款證明單交由乙方保管以為擔保,倘屆期甲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保證乙方可從該銀行存款得償,絕無異議。

前項存款證明單原本甲乙方同意交由見證人代乙方保管。

  第六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連帶保證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 書 人            甲方:               姓名(名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方:               姓名(名稱):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線上人數:56瀏覽人次:11204 RSS站務回報檔案下載常問問題集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合作與廣告聯絡我們網站地圖會員中心 Copyright©2014法律人AllRightsReserved./網頁設計.點創多媒體D-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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