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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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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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申辦方式:可於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登錄申辦資料(我要網路申辦)。
領取方式及工作天數:請本人或委託他人(需附委託書)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外事科臨櫃繳費領件。
今日上網申辦,隔日(工作天)14時至外事科領件。
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申辦方式:本人或委託他人(需附委託書)至本局外事科臨櫃申辦、繳費。
領取方式及工作天數:可憑收據臨櫃領取或先行繳附掛號信封(上貼新臺幣28元郵資)郵寄。
今日申辦,隔日(工作天)14時至外事科領件。
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申辦流程
請詳見服務內容或洽聯絡資訊
應備物品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另須出示有照片之證件。
未帶影本者可提供免費影印);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未帶影本者可提供免費影印)。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未帶影本者可提供免費影印),需登載中文姓名者,以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登載之中文姓名為準。
現住海外人士申辦身分證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相關公證單位驗證、公證或認證之護照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證書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需相同)。
國外郵寄申請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需相同)。
(四)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辦者,另檢附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1份(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人未滿20歲者,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備註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警察局-外事科承辦人員:江先生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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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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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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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2-17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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