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登記 - 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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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遷出地及遷入地(遷入他人戶者)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五、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需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六、如係遷入單獨成立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案件進度查詢 案件編號 案件查詢碼 輸入圖形碼 送出查詢 各類公文進度查詢 :::  現在位置: 首頁 案件說明 遷入登記 申辦流程 線上填表 外網申辦 線上申請 書表下載 申請說明: 人民遷入新住所,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地址異動,戶政事務所依法受理其戶籍異動登記。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二、遷出地及遷入地(遷入他人戶者)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遷入者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1張或上傳數位相片(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

〈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檔存相片超過2年者,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如核對所繳相片與檔存相片人貌有疑義者,當事人需到場核對人貌〉,未滿14歲且未申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五、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需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六、如係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者: 1.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遷入者非屋主須另提憑屋主同意書)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5)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6)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及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

2.應同時提憑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及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擇一且不限定繳納者)辦理。

3.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文件擇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 (1)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 (2)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 (3)土地所有權狀 (4)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5)免稅證明。

(二)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限定繳納者)辦理。

(三)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 1.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辦理。

2.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須正本),應同時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得經房屋所有權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3.應同時提憑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擇一且不限定繳納者)、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4.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文件擇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 (1)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 (2)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 (3)土地所有權狀 (4)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5)免稅證明。

(四)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 1.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文件擇一)辦理: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須另提憑屋主同意書) (4)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2.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文件擇一)及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屋主同意書者,於查實辦妥後通知屋主),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居住事實後辦理遷徙登記: (1)最近1年內之房屋稅籍證明 (2)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不限定繳納者) (3)土地所有權狀 (4)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5)免稅證明。

(五)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提憑屋主(戶長、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辦理。

(六)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或居住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七)本人如為遷入地之房屋所有權人,未攜帶房屋證明文件欲單獨立戶,得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如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得免附繳房屋證明文件。

七、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逕為(遷出)登記。

八、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建物謄本。

申請方式: 臨櫃 交付方式: 臨櫃 處理期限: 1天 備  註: 1.需繳換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每張50元 2.另遷入單獨立戶者,應請領戶口名簿,需繳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臺幣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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