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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 條. 民國108 年05 月2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 民國108年05月29日一、本條刪除。

二、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 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民國103年06月18日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

該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 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是以,原條文之「痲瘋」 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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