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資格 -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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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 ... 民事常見問題 家庭方面 協議離婚 離婚證人資格 列印 Email 離婚證人資格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

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特於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除此之外,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

現實中,有所謂的職業離婚證人,在實務上有可能會無法成立,因為無親見或者親聞雙方離婚的意願,進而影響離婚的效力。

民法 第1049條兩願離婚1.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1.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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