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最新《國防法》彰顯戰略從積極防禦趨向先制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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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新《國防法》是解放軍未來走向依據與指標,事實上,對各國影響而言也是相當重要的法律,以下就現行中共最新《國防法》之意涵進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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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上一次中共《國防法》已經事隔11年未修訂(1997年3月14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1]然而中共為何選定2020年底前公布《國防法》,這個時間點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議題。

中共最新《國防法》是解放軍未來走向依據與指標,事實上,對各國影響而言也是相當重要的法律,以下就現行中共最新《國防法》之意涵進行研析。

增加啟動戰爭條件的正當性    中共《國防法》是一切軍事法律的母法,地位僅次於中共《憲法》,也是中共國防建設之根本。

依據中共《國防法》自1997年起實施,共12章70條5,981字。

此次修訂共修改54條、增加6條、刪除3條,調整了第4章、第5章的章名,修訂後的《國防法》共12章、73條7652字。

[2]西方戰略家克勞塞維茨(KarlvonClausewitz)曾指出:「戰爭是通過政治另一種手段(即暴力)的繼續;戰爭不僅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且是一種真正的政治工具。

」[3]從法律戰角度觀察,這是啟動一場戰爭的前哨站,只需要其合法性與正當性的適切,也就是「師出有名」,即可發動攻擊。

然此次中共修訂《國防法》,就是為了國家利益,如發展利益受損,則可依據《國防法》透過武力手段,來解決爭端,而在條例中的「發展利益」+「動員」=即可合理正當發動戰爭,捍衛國家利益,這是最佳組合形態,也就是「以法後兵」模式,所以一旦影響中共發展利益項目,立即為此發動戰爭可能性大幅增加。

《國防法》中首次出現「發展利益」一詞,共4次出現,分別為:「第1章第2條、第1章第4條、第3章第25條、第8章第47條」,如附表。

由法規中可清楚發現「發展利益」一詞,主要其目的是為了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性、國防利益、海外利益等中共的國家利益,檢視目前中共牽涉發展利益具體選項計有:台海問題、南海問題、釣魚台問題、非傳統威脅問題、海外、太空、網路等利益,都是此法條之核心利益。

另外,「動員」一詞出現次數最多次,共21次,分別為:第1章第3條;第2章第12條至第8章第51條等,其隱藏意涵就是動員能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確保中共國防動員體系機制,不論是人民武裝動員、經濟動員、國防動員、全體總動員等,[4]並在第4章第34條軍民融合,顯示「軍藏於民」,平戰能量結合為一,隨時轉換作戰模式,因此動員就是要打「總體戰」,發動14億人口作戰形態,在政治、經濟、心理、軍事、各方面密切配合,有效的編組與運用,以爭取完全勝利。

除此之外,再加上近期推動《中共聯合作戰綱要》,有法源的依據朝向科技智能化作戰模式,強化備戰打仗,提升解放軍聯合作戰效能,藉此遂行「各種想定聯合進攻作戰」演練,隨時為下一場戰爭做好準備。

中共戰略由積極防禦趨向先制主動    孫子兵法曾表示:「善戰者,致人而不致治於人。

」也就是善戰者應當掌握戰爭的主動權,以我為中心,調動敵人,使其疲勞奔命,不堪一擊。

回顧中共十九大報告指出:「要適應世界新軍事革命發展趨勢,提高建設質量和效益,確保到2020年基本實現機械化,信息化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戰略能力有大的提升,爭取2035年基本實現國防和軍隊現代化,讓解放軍成為世界一流軍隊。

」[5]因此,軍隊是國家安全的利基,強國必須先強軍,強軍才能掌握戰爭主動權,這是習近平高度重視強軍的原因,強調軍隊和國防現代化建設。

由中共《國防法》解析「強軍」一詞,條例中提出8次,分別為:「第1章第4條、第1章第6條、第1章第24條」,由條文可知,其目的中共解放軍是為了持續推展「強軍夢」,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加強軍事訓練,一連串改革與培育,建構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作戰體系,全面提高戰鬥力,努力實現新時代的強軍目標,與世界強國接軌。

‎[6]從古典現實主義角度檢視,當國力上升時,對外的影響力相對提升,相對權力也增加,從法規中不難發現中共修訂《國防法》,在戰略上由「積極防禦」傾向採取「先制主動」,特別是針對損害中共國家安全或發展利益,即掌握戰場主動權,採取先發制人態勢,以有限度攻擊侵略者或分裂者,並尋求同盟國家支持,如2017年的中共、伊朗、俄羅斯三國聯合軍演,引起世界各國高度關注,正漸進轉向為一個「先制主動」的全新時代。

另外,中共為拉攏軍心,在第1章第8條、第10章第62至第64條指出,首次將提升軍人地位與軍人保障制度納為條例之中,增加軍人地位與福利,實際上,近期在軍人地位福利上,也增加保障退役軍人與現役軍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7]《立功受獎軍人家庭送喜報工作辦法》,[8]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職業,建構軍人榮譽體系,落實加強軍眷照顧、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營造凝聚部隊向心力,照顧好軍人的新運動。

另於2019年12月習近平晉升96名將軍,以及2020年12月晉升4位上將,以穩固軍心,掌握兵權,打造未來的「習家軍。

」[9]綜合上述可知,習近平除在戰略上採取先制主動之外,並認知強國必須先強軍,強軍前提就必須先照顧好軍人與提升軍人地位,相對的軍人就會全力相挺,為此犧牲奉獻。

如此,習近平除可以繼續穩固政權與兵權之外,更可逐步實現強國夢。

[10] 提前20大布局    於2020年底即將結束時刻,中共推出最新《國防法》,從軍事戰略角度觀察,在第2章第15條第3點說明中共武警指揮權,轉移至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另第2章第15條第6點指出中央軍事委員會掌握指揮所有武裝力量;第2章第16條指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由此可知,將中共國務院兵權削弱,權力則由習近平一手掌握,以黨指揮槍,並在任內進行改革,例如:推動強軍夢、反貪腐、軍事改革等,有計畫的進展,奠定在中國大陸的領導地位。

此外,擘劃3個百年:「2021年中共建黨100周年、2027年解放軍建軍百年、2049年建國百年」,並規劃在2035年完成現代化國防,安定內部民心士氣與軍事發展,不斷往強國夢實現。

另於2018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修憲案,將原本中共憲法第79條第3項有關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條文刪除,[11]所以大膽預測修改中共《國防法》將是提前為替2022年20大布局,習近平仍繼續穩坐20大中共領導者地 位,集更多權力與頭銜於一身。

  中共《國防法》修訂前後對照表 (條文中黑體字畫線部分為增加或修改之內容) 1997年《國防法》版本 2021年《國防法》版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一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 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二條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 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 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 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 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 無                                                                  第四條國防活動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建設與我國國際地位相稱、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 的鞏固國防和強大武裝力量。

‎ 第五條 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第五條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 第四條 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禦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 實行積極防禦,堅持全民國防。

‎    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相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 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 第六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 第七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 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 務。

‎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援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 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

‎ 第七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優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 結。

第八條國家和社會尊重、優待軍人,保障軍人的地位和合法權益,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 屬活動,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 ‎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 開展擁政愛民活動,鞏固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係 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推進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 為。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採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 任。

第十條對在國防活動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 勵。

無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公職人員在國防活動中,濫用職權、怠忽 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二章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 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 他職權。

‎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 權。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並行 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 第十二條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一)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二)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工作;(七)領導國防教育工作;(八)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九)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 權。

第十四條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製國防建設的有關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法 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設和組織實施工作;‎ ‎(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七)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民兵的建設,徵兵工作,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 域防衛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 他職權。

‎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 的作戰方針;(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軍區、軍兵種以及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畫,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 國防資產;(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的體制和編製,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決定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無 第十六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國防事務的有關問題。

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建立協調 機制,解決國防事務的重大問題。

‎ ‎ 中央國家機關與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國防 事務的問題。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 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事務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 執行。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以 及退役軍人保障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軍地聯席會議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和駐地軍事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召集。

軍地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軍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依照各自的許可權辦 理,重大事項應當分別向上級報告。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 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 ‎   軍地聯席會議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和駐地軍事機關的負責人共同召集。

軍地聯席會 議的參加人員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 ‎   軍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辦 理,重大事項應當分別向上級報告。

‎ 第三章 武裝力量 第三章武裝力量‎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 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佈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指揮下,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民 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由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組成,在新時代的使命任務是為鞏固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為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按照規定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

預備役部隊按照規定進行軍事訓練、執行防衛作戰任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根據國家發佈的動員令,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下達命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以及中央軍 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任務。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 務。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治軍。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 遵守憲法和法律。

‎ 第二十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應當適應現代戰爭的要求,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準,全面提高戰鬥力。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建設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依法治軍,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準,全面推進軍事理論、軍隊組織形態、軍事人員和武器裝備現代化,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全面提高戰鬥力,努力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

‎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與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與保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 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規定。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對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實行銜級制度。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

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 律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銜級制度。

無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 員警部隊在規定崗位實行文職人員制度。

‎ 無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

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旗、徽是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的象徵 和標誌。

‎ ‎   公民和組織應當尊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旗、徽。

‎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旗、徽的圖案、樣式以及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 第二十五條 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

第二十九條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 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

‎ 第四章 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四章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的安 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領水、領空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建設強大穩固的現代邊防、海防和空防,採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領水、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 海洋權益。

‎    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在太空、電磁、網路空間等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活動、資 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 第二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 防、海防和空防的防衛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範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一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防、 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防衛工作。

‎    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規定的職權範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管理和 防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 第二十八條 國家根據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國家根據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的需要,加強防衛力量建 設,建設作戰、指揮、通信、測控、導航、防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

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

‎ 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訂貨 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採購‎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國防科技工業體系,發展國防科研生產,為武裝力量提供性能先進、品質可靠、配套完善、便於操作和維修的武器裝備以及其他適用的軍用物資,滿足國防需要。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國防科技工業體系,發展國防科研生產,為武裝力量提供性能先進、品質可靠、配套完善、便於操作和維修的武器裝備以及其他適用的軍用物資,滿足國 防需要。

‎ 第三十條 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以民養軍的方針。

   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保持規模適度、專業配套、佈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

第三十四條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創新驅動、自主可控的方 針。

‎    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堅持國家主導、分工協作、專業配套、開放融合,保 持規模適度、佈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

‎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強高新技術研究,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研製新型武器裝備。

第三十五條國家充分利用全社會優勢資源,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技術自主研發,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完善國防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科技資源分享和協同創新,提高國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裝備技術水 準。

‎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培養和造就國防科學技術人才,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逐步提高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家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加強國防科學技術人才培養,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國防科研生產領域,激發人才創新活 力。

‎    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逐步提高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 遇,保護其合法權益。

‎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採購供應。

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實行軍事採購制度,保障武裝力量所需武器裝備和物資、工程、服務 的採購供應。

‎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和計畫調控。

   國家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優惠政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給予協助和支持。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完成國防科研生產任務,保證武器裝備的品質。

第三十八條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和計劃調控;注重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進國 防科研生產和軍事採購活動公平競爭。

   國家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採購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優惠政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採購的組織和 個人給予協助和支援。

‎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採購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保守秘密,及時高效完成任 務,保證品質,提供相應的服務保障。

‎    國家對供應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和物資、 工程、服務,依法實行品質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六章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三十五條 國家保障國防事業的必要經費。

國防經費的增長應當與國防需求和國民 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國防經費實行財政撥款制度。

第三十九條國家保障國防事業的必要經費。

國防經費的增長應當與國防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

‎     國防經費依法實行預算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 材、技術成果等屬於國防資產。

   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第四十條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 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 於國防資產。

‎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確定國防資產的規模、結構和佈 局,調整和處分國防資產。

   國防資產的管理機構和佔有、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管理國防資產,充分發揮國防 資產的效能。

第四十一條國家根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確定國防資產的規模、結構和佈局,調 整和處分國防資產。

‎    國防資產的管理機構和佔有、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管理國防資產,充分發揮國防資產的 效能。

‎ 第三十九條 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害,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佔國防資產。

未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國防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用於國防的目的。

國防資產經批准不再用於國防目的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害,保 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 ‎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佔國防資產。

未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批准,國防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用於國防的目的。

國防資產中的技術成果,在堅持國防優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其他用途。

‎國防資產的管理機構或者佔有、使用單位對不再用於國防目的的國防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 進行處置。

‎ 第七章國防教育 第七章國防教育 第四十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掌握國防知識、提高國防技能、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依 法履行國防義務。

‎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 任。

‎ 第四十一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 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 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軍事 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國防教育工作。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的內容。

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開展國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採取 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第四十五條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防教育的組織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 的職責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    軍事機關應當支持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關便利條件。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學 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

‎ ‎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的內容。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 織學生軍事訓練。

‎    公職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提升國防素養,發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範帶頭作用。

‎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 需的經費。

‎ 第八章 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 動員。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 部動員。

‎ 第四十五條 國家在和平時期進行動員準備,將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畫,完善動員體制,增強 動員潛力,提高動員能力。

第四十八條國家將國防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完善國防動員體制,增強 國防動員潛力,提高國防動員能力。

‎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

戰略物資儲備應當規模適度、儲存安全、調用方便、定期更換,保障戰時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

戰略物資儲備應當規模適度、儲存安全、調用方 便、定期更換,保障戰時的需要。

‎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動員準備和動員實施工作。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在和平時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完成動員準備工作;在國家發佈動員令後,必須完成規定的動員任務。

第五十條國家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 分工,組織國防動員準備和實施工作。

‎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在國家發佈動員令後,必須完成規定的 國防動員任務。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徵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用者因徵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一條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徵收、徵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 具、場所和其他財產。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收、徵用者因徵收、徵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 第四十九條 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佈戰爭狀態,採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

第五十二條 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佈戰爭狀態,採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 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

‎ 第九章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九章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五十條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徵兵任務,保證兵員品質。

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工作,協 助兵役機關完成徵兵任務。

第五十三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 ‎  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徵兵任務,保證兵員品質。

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 工作,協助完成徵兵任務。

第五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品質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交通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

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現役軍人和軍用車輛、船舶的通行提供優先服 務,按照規定給予優待。

第五十四條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或者接受軍事採購,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符合品質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物資、工 程、服務。

‎    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專案中貫徹國防要求,依法保障國防建設和軍事行動的需要。

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為軍人和軍用車輛、船舶的通行提供優 先服務,按照規定給予優待。

‎ 第五十二條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

   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檔、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五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    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 壞、危害國防設施。

‎    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 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 第五十三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援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 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五十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援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 其他協助。

‎    國家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公民和企業投資國防事業,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依法給予政策優惠。

‎ 第五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進行制止 或者檢舉的權利。

‎ 第六十四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依法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時,應當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國家和社會保障其享有相應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行撫恤優待。

第五十五條 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第五十八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公民依法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時,應當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國家和社會保障其享有相應的待遇, 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行撫恤優待。

‎    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 得補償。

第十章 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十章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五十六條 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九條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 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 第五十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

第六十條軍人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

‎ 第五十八條 現役軍人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

第六十一條軍人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 現代化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

‎ 第五十九條 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

現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 保護。

第六十二條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崇。

‎ ‎   國家建立軍人功勳榮譽表彰制度。

‎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依照法律規定對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 護。

‎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 第六十條 國家和社會優待現役軍人。

   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生活福利待遇,對在條件艱苦的邊防、海防等地區或者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在 生活福利等方面給予優待。

   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

第六十三條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

‎    國家建立與軍事職業相適應、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的軍人待遇保障制度。

‎ 第六十一條 國家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為轉業軍人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保障 離休退休軍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

   接收轉業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方面給予優待。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退役軍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軍人,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

‎ 第六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 保障。

   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準。

第六十五條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 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

‎    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並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 準。

‎ 第六十三條 國家和社會優待現役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家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在就業、住房、義務教育等方面 給予照顧。

第六十六條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家屬,撫恤 優待烈士家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

‎ 第十一章 對外軍事關係 第十一章 對外軍事關係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係,開展軍事交流與合 作。

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 關係,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

無 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運用武裝力量,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參加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聯演聯訓、打擊恐怖主義等活動,履行國際安全義務,維護國 家海外利益。

‎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援國際社會採取的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安全、穩定的與軍事有關的活動,支持國際社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軍備控制和裁軍所做的努力。

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援國際社會實施的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安全、穩定的與軍事有關的活動,支援國際社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以及國際軍備控制、裁軍和防擴散所做的努力,參與安全領域多邊對話談判, 推動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

‎ 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係中遵守同外國締結或者加入、接受的有關條約和協定。

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係中遵守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條 約和協定。

‎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法關於軍人的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

第七十一條本法所稱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等人員。

‎ 本法關於軍人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

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防務,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 第七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2020年12月27日,http://www.mod.gov.cn/regulatory/2020-12/27/content_4876050.htm。

作者整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人民網》,2020年12月29日,https://bit.ly/3rTDDON。

[2]〈我國國防法修訂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大網,2020年12月29日,https://bit.ly/3hHhE9j。

[3]CarlvonClausewitz,OnWar(NewJerse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4),p.25. [4]〈我國國防法修訂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大網,2020年12月29日,https://bit.ly/3pPfY09。

[5]〈習近平十九大報告(全文)〉,《中國評論新聞網》,2017年10月18日,https://bit.ly/3bftciZ。

[6]〈我國國防法修訂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大網,2020年12月29日,https://bit.ly/3hJ2KPH。

[7]〈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2020年11月11日,https://bit.ly/3ofmxst。

[8]〈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聯合印發《立功受獎軍人家庭送喜報工作辦  法》〉,《新華社》,2020年12月29日,https://bit.ly/38czEVM。

[9]〈2020年末中共解放軍上將晉升之觀察〉,《國防安全即時評析》,2020年12月28日,https://bit.ly/3sbYYDz。

[10]〈習近平今晉4名中將〉,《法廣》,2020年12月18日,https://bit.ly/3pQVVP6。

[11]〈中國人大投票通過憲法修正案國家主席可無限期連任〉,《BBC中文網》,2018年3月11日,https://bbc.in/3oNQ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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