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或反廢死?人權、人人平等的定義是什麼? - 作家生活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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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與平等原則 首頁 話題文章廢死或反廢死?人權、人人平等的定義是什麼? 廢死或反廢死?人權、人人平等的定義是什麼?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各種平等概念之關係及意義民主與平等之關係
 Top平等權與平等原則 首頁圖來源:succo 平等應該是一種權利(Right),或者只是保障各種人權的原則(Principle),一直是平等理論探討過程中,首先遭遇到的爭論點。

主張平等是一種原則的學說認為,平等應該是對應各種人權時的基準,也是客觀處理各種與人權相關問題時的原則,如此平等才能廣泛適用於各層面,成為一種崇高的價值理念。

此說認為,平等如果只是一種權利,則會被侷限於法律、政治、性別等條文明示的範圍,只能要求這些相關事項的平等權利,反而削弱平等在人權保障體系的重要法效果。


 反之,主張平等是權利的學說認為,平等應該與其他人權一樣,具有獨自的權利本質,是可以主觀認定的權利。

如果只是一種原則,就無法主張實體的權利保障,削弱平等保障的效果。

一方面,此說亦認為,平等作為一種權利,同樣可以廣泛的成為各種人權要求平等的基準,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事實上早期的學說在提及平等一詞時,並沒有刻意區別「權利」或「原則」,甚至很少使用「平等權」或「平等原則」的表達方式,當時並未意識到兩者在意義上或法規範力方面有所不同。

之後有關平等是一種原則,或是一種權利的爭論開始出現。

其中一派認為,平等是原則也是權利,使用平等權或平等原則,都不至於影響到平等的意義或規範效果。

另一派則認為,雖然平等也涵蓋權利本質,但是性質上並不同於一般權利,因此使用平等原則較能把握其本質。

另一派則認為,使用平等權才能顯示人權保障效果。

此派依其強弱又區分為:1.強調平等權才能具備司法救濟效果,平等原則就有疑問。

2.認為平等權有其列舉範圍,在此範圍內有司法救濟的明確效果。

3.主張使用平等權才能強調權利保障效果。

以上這些不同的學說主張對平等會產生何種效應,如何進一步了解權利與原則的性質及意義,分別由以下幾個不同角度分析之。


 (一)由國家機能、型態觀之
 近代國家出現以後,平等一直被定位為以國家權力廢除各種差別的過程。

但是人在獲得解放成為自由人之後,認為個人的幸福或生活方式,只有由個人自己自由的選擇來決定才是最妥當。

因此國家的功能被定位為消極性質,認為國家應該避免干涉國民的私生活領域,要求國家權力若非必要不應介入私社會,平時應該對私社會採取自由放任姿態,此一型態被稱為自由國家。

此時的平等被認為只是一種消極的原則,只要國家權力排除差別就是平等,國民並沒有要求平等的權利。

平等在自由國家中被界定為一種排除差別的原則,使國民所能得到的只是在政治、法律地位的形式平等,在私社會中只有「放任的平等」。

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為了根本解決自由國家在自由放任之下所造成的弱肉強食現象,認為國家權力應該強制的介入政治、社會、經濟等各層面,追求所謂的「絕對平等」。

因此,國家的機能被定位為積極性質,必須平等的分配資源,追求「資源的平等」,故稱之為平等國家。

此一型態的國家中,平等必然成為權利,而且是不可否定的絕對權利。


 另一方面,福利國家雖然繼續維持經濟自由競爭體系,但也體認到國家權力應適度介入社會經濟體系中,保障弱者的實質平等。

因此,提出社會基本權以確保國民的基本生活條件,追求「福利面的平等」。

此一福利國家型態中,平等是一種應該具體落實的原則,同時經由對社會權的保障,使國民在這一範疇也能擁有追求實質平等的權利。


 由以上分析可知,國家因其成立目的、型態之差異,對於平等應該是原則或權利也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立場。

首先,自由國家認為自由、平等等人權保障是源自一種自然狀態,國家權力基本上不應介入。

若有必要介入,也只限定在差別制度應予廢除、政治參與平等、法適用平等這三方面。

因此,平等只是一種形式、狀態,是國家權力作用時的原則,並未認為是屬於國民的權利。

其次,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現則是為了使平等不僅適用於政治、法律,也應該適用於經濟、社會等人民日常生活的各層面。

因此,平等被定位為每一個人都能普遍享有的權利,形成社會資源共有、共享,甚至主權也應由人民平等享有,澈底的追求絕對平等。

最後,現代福利國家則認為,平等應在與自由互相調和的狀態下,實質的予以保障,屬於「權利」的部分應轉化為社會權才能具體有效的保障,屬於「原則」的部分仍然在國家的各種權力作用過程中,發揮平等的效果。


 (二)由平等的現代意義觀之
 平等是權利或是原則,如果由平等的現代意義來分析,是否能進一步釐清,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

現代意義的平等與傳統意義的平等最主要的不同之處是,傳統的平等著重在排除差別,目的在使人人享有立足點的平等;現代的平等則強調具體的保障,目的在使人人實質的享有平等。

國家在過去只是排除各種差別體制,把人從被壓抑的狀態中解放出來,之後卻任由社會自由競爭、自求多福,結果只是使人得到形式上的平等,實際的社會發展卻出現更多的貧弱者,所謂的平等只是成為假象,沒有實質的保障效果。


 因此,為了確保實質的平等,20世紀的現代國家除了排除政治、法律上的差別之外,更有義務積極的介入社會、經濟層面,設法使國民在實際的生活條件得到平等的保障。

例如,英國於1946年制訂國民保險法(NationalInsuranceAct)、國民健康保護法(NationalHealthServiceAct),1948年制訂國家援助法(NationalAssistanceAct)。

美國則在30年代相繼通過「緊急救濟法」、「勞動關係法」、「社會保障法」等福利法案。

這些都是現代國家逐漸介入國民的經濟、社會生活領域,以立法來促使國民之間的生活條件能較為接近平等狀態。


 由此可知,現代國家為了保障國民能享有實質的平等,傳統上只限定在保障國民參政權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平等權,也必須擴大其範圍,成為適用於國民私社會及經濟生活各層面的平等原則。

換言之,為了配合從傳統平等意義到現代平等意義的轉變,傳統的平等權也應該轉化為現代的平等原則,如此才足以區隔兩者之間的本質。


 一方面,在追求實質平等的現代意義要求之下,平等必然要成為一項衡量基準的原則,平等、基準、原則三者在概念上必須一致才能展現出實質平等的意義。

因為實質的平等,是要確保尚未達到平等者,能獲得平等的實質結果。

此時,必須有一個要達到的平等「基準」存在,此一基準一定在最大與最小之間,在最高與最低之間。

實質平等就是要使在基準之「下」者能提升,使其達到基準的一個原則。

現代平等並未追求絕對平等,所以並沒有要求平等基準之「上」者要下降到基準線的強制規定,也沒有保障要求超越基準與基準之上的平等權利。


 由此可知,要使平等具體實質化,必須使平等逐漸成為探討基準何在的原則,不可以成為只是要求與特定人平等的權利,或是要求特定人與一般人平等的權利。

換言之,平等要實質化就必須是針對全體所產生的一種一般性基準,來形成有效作用的原則,而不只是成為個人可以要求與他人平等的權利。


 (三)由法性質觀之
 有關平等是一種權利或原則的爭論,若由法性質來加以分析,主要可以區分為以下的類型。

首先,1.主張平等是針對國家的權力作用加以拘束的原則。

2.主張平等是個人可以對國家要求的權利。

3.主張平等既是一種原則,也是一種權利。

其次,2、3兩種主張則又可區分為,(1)平等權是個人感受到被侵犯或未得到平等保障時,即可主張的權利。

(2)平等權應該是在某些條件及基準之下,才可主張的權利。


 綜合以上各種爭論,首先,主張平等權的依據,主要是認為權利才能具備保障效果,使個人在遭受不平等的侵害時,可以主張平等的保障。

然而,既使單純主張平等是原則的學說,也未否定其具體保障的法效果。

因為人權用語的使用,依情況有時用權利、有時用原則,這些用法對其保障的法效果並未造成影響,也沒有強弱之分。

例如,人身自由保障中,有關法定手續「原則」,就有很強的保障效果。

反之,追求幸福「權」或經濟自由「權」雖然是權利,卻受到很多界限,並未具備比較強的保障效果。

因此,權利或原則都是一種概念,與保障效果的強弱並無必然的關連性,不能因為使用原則就認定其保障效果脆弱,而使用權利就認定其保障效果強化,重要的是應就平等實際對人權保障的效果觀察之。


 其次,主張平等權者認為,原則是拘束國家權力作用的概念,權利才是國民可以主張享有的概念,平等如果只是原則,只能禁止國家不得違反平等的作為,無法顯示國民有主張平等的權利。

然而,任何權利的保障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拘束國家不得侵害,一方面國民擁有要求國家保障的權利。

所以不能因為是「權利」,就認定不可拘束國家而只是保障國民,或者因為是「原則」,就認定只是拘束國家而未保障國民,兩者實無區別的必要。

因此,財產權涵蓋國家不得立法侵犯財產的部分,也同時包括國民有要求國家保障個人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平等原則既然是人權保障的規定,當然與其他人權一樣,既拘束國家權力也保障國民權利。


 由此可知,使用平等原則用語並不是否定其權利本質,也未削弱其保障效果。

平等的保障在法性質上可分為,排除差別的客觀法原則與要求保障基準待遇的主觀法權利。

前者使國民在受到差別時有權利要求排除差別,後者使國民有權利要求保障達到基準的平等待遇。

因此,主流學說都主張平等是原則也是權利,具有複合性本質。


 最後,主張平等的權利,應該具備條件與基準。

平等保障在依客觀法原則排除差別的部分,國家必然在憲法條文、法律規定及各種權力作用中,明確規定不得有信仰、性別、種族…等等差別,國民在此範圍內才有權利要求平等。

平等在主觀法權利的部分,因為必須有「基準」,國民才能主張提升到基準的權利。

因此,是否有此一基準存在,或基準是否產生變動,都是權利是否可以主張的前提條件。

所以如果主張個人可以無條件的情況下主張平等的權利,其實也只是一種空虛的權利。

因此學說都認為,平等是在一定的基準之下,才能具有權利性。


 Top各種平等概念之關係及意義 (一)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形式平等(uniformequality)與實質平等(realequality)是屬於平等的典型概念、相對概念及演變過程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層次的意義。

首先人類社會在爭取到個人自由以後,同時也強調平等的競爭,因而形成自由放任的體制。

同時再加上產業革命、生產機械化、資本主義的發展,造成少數人擁有財富、權力、地位,多數人則生活在失業、貧困、病痛的環境。

因此,所謂的平等逐漸成為虛幻的、抽象的人權,故稱之為形式平等。

現代人權則認為為了使平等實質化,一方面必須對傳統自由放任的體制加以制約,不再容許私社會中的契約關係、私有財產擁有絕對自由;一方面針對處於不平等狀態者,應該具體的以生存權、勞工權等加以保障,使平等由抽象轉化為實質,故稱之為實質平等。


 由此可知,傳統的人權理念主張形式的平等,認為平等是每一個人在出發點上都是一樣的、相等的,處於立足點上的平等。

但是這樣的形式平等在自由競爭的狀態下,實際的結果卻無法平等,因而造成一種形式的、抽象的平等。

現代的人權理念認為,自由與平等應該同時考慮,使兩者調和且實質化,平等應該有具體的結果出現,一般稱之為實質平等。

所以由形式平等演變到實質平等,是平等理念發展的重要過程。


 其次,形式平等也被定義為一種劃一的、一致的概念,也就是事實上相等則形式上也應該相等的明確概念。

於是提及政治、法律地位平等,或強調權利性的「平等權」時,就傾向稱之為形式平等。

反之,談及平等應該考慮到對於原來處於不平等狀態者的特殊保障時;或是認為平等並非固定的、確定的本質,而是一種因人而異的待遇(ToGiveaPersonHisDue),必須隨著狀態而加以調整的「原則」時;就稱之為實質平等(實際的追求平等)。


 最後,若限定在探討法律地位平等的範圍內,形式平等是指法的適用平等,執法機關對於法的執行、解釋、運用應該一致、相同,不可任意變動或調整。

一方面,實質平等是指法的內容平等,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其內容應該排除不當差別或調整事實關係,追求實質的正義公平。


 由此可知,有關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仍然有以上各種多元的意義及不同的用法。

然而,現代人權體系是以追求如何使人權更具體化、實質化為目標,因此對於「實質」的平等也應該有以下的認識。

第一、國家權力應廢除各種差別的法律制度,以確保國民實質的平等。

第二、私人之間及社會上所存在的偏見、歧視現象,國家應以立法、政策、教育等方式,設法排除之。

第三、過去由於不平等的制度、狀態所形成的落差,在廢除或排除之後若持續存在,則國家應採取積極的逆向調整對策使其恢復常態。


 (二)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
 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是平等概念最早出現的爭議。

絕對平等觀認為,同樣都身為「人」,應該一視同仁的使其平等,既使每一個人的屬性或相關的事物有所不同,只憑著都是「人」這一點,就必須絕對平等的對待之。

不管任何理由、不論任何差異,都要絕對的維持平等,亦即只有「絕對無任何差異存在的狀態」才是平等。

早期有關平等的宣言,強調人生而平等,所以人人必須平等而不被差別對待,也就是涵蓋著絕對平等的概念。

然而,這種完全無視於現實上的差異,也不考慮限定範圍、條件的絕對平等觀念,終究是不切實際的。

既使在法律或政治層面,不容許任何差異的絕對平等,事實上等於是否定實定法秩序。

例如,刑法若規定,不論男女老少,不管動機原因為何,只要殺人就必須判處死刑、重刑以償人命,這樣的絕對平等反而是不平等,違反法的正義本質。

因此,實際上是「限定的」絕對平等說才有存在的意義。

絕對平等所要求的並非「絕對無差異」,人與人之間必然存在差異,這是無法否定的。

絕對平等應該是「絕對禁止人為的差別」,並以國家權力經由立法與執行來廢除差別的制度,排除差別的現象。

例如,在法律、政治地位方面,禁止因人種、信仰、性別而有差別規定,在參政權方面,要求每一位國民有平等參與的權利。

因此,唯有限定在特定的範圍與條件上,絕對平等才有意義與正當性。


 相對平等觀則認為,人與人之間的某些屬性若相等,則應該平等對待之,使其互相平等。

然而,現實上人與人之間的屬性或相關事物的性質上,都有各種差異存在。

此時必須考慮其不相等的特質,設法對應之,促使其平等化。

換言之,相對平等觀認為,採取不同的規範或不同的待遇,若能實現平等,就不是違背平等原則;有時不同的待遇或規範,反而是實現平等的手段之一。

然而,相對平等所容許的差別對應,不允許恣意的選擇(merearbitraryselection),否則必然形成更多的不平等狀態。

因此,容許「相對」的差別,其合理性、公平性基準,或所追求的正義何在,就必須提出客觀、正當性的具體論述才符合平等原則,一般稱之為「合理區別法理」(doctrineofreasonableclassification)。


 (三)機械平等、比例平等、機會平等、結果平等
 機械平等是指,自然科學的數學、數量、度量衡的相等,與人的屬性、能力、社會事務的差異完全無關的平等概念。

因為強調均等、相等,所以與前述絕對平等的意義類似,唯有在限定的條件、範圍下,才能處理平等的問題。


 比例平等則與機械平等完全相反,認為應依據各人的屬性、能力及各種相關因素,以相對的比例來分配,才符合平等原則。

比例平等雖然類似相對平等,但是並沒有如相對平等般的強調合理性、正義、禁止恣意差別的基準。

因此,比例平等可以說是相對平等中的基準之一,並無獨立作用的條件。


 機會平等(equalityofopportunity)是指,國家應使每一個人在出發點上平等,在追求各種有利的機會時,享有立足點的相等機會。

保障機會平等只是排除差別,使每一個人在出發點上平等擁有參加的機會。

必須注意的是隨之而來的自由競爭狀態,必然造成優勝劣敗、弱肉強食的不平等狀態。


 反之,結果平等(equalityofresults)是指,國民的某一種權利或地位,應得到平等享有的結果。

因此為了使結果的事實關係能平等,國家應該在過程中積極的介入使現實社會中的不平等狀態改善,或優先保障長期被差別者及弱勢者,以達到平等的目的。

結果平等可以說是實質平等所追求的目的之一,也是福利國家的重要理念。


 (四)自由與平等的關係
 自由與平等雖然是現代人權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兩個概念,但是兩者之間到底是一種互相調和的關係,或是處於對立矛盾的關係,一直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見解。

傳統的見解比較傾向於兩者是密切結合的關係,認為平等原理在自由體系內是不可或缺的,自由原理也必然融入平等體系中,所以才會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主張。

一方面,現代的國家社會中,兩者卻常處於緊張的關係,愈自由則造成愈不平等,反之愈平等則愈不自由,要維持平等狀態就必須限制自由,要任其自由競爭就必然會造成不平等的結果。

因此,自由與平等的關係並非穩定或一成不變,值得進一步探討。


 1.自由與平等的和諧關係
 如果單純的從自由與平等的起源及發展過程觀之,兩者一直是同源同根,處於和諧互動的關係,其目的就是在追求人性尊嚴及人格完整。

人類在追求自由解放的歷史過程中,首先就必須打破奴隸制度、身分階級制度等各種不平等的狀態,所以是先有平等才能獲得自由。

反之,人類在追求平等的過程中,也必須先解放自己,以自由人的身分起來對抗壓迫者,如此才能進一步要求平等的地位。

現代的社會要求兩性平等,也是一個女性要求自由解放的過程,沒有自由、自主獨立的女性,就不可能達到兩性平等。

由此可知,自由與平等之間存在著互補和諧的關係。


 2.自由與平等的對立關係
 原來處於和諧狀態的自由與平等,在資本主義自由經濟體制形成以後,逐漸出現矛盾對立的緊張關係。

經濟上自由競爭的私社會中,每一個人會因為是否擁有資本型財產而有極大的差別,兩者之間的不平等會因而逐漸擴大。

因此,現代國家為了化解此一現象,一方面提出以追求平等為目的的社會權保障,一方面則對經濟上強者的財產自由、契約自由等加以制約。

結果,自由與平等出現相互對立的關係。


 3.以自由為中心論平等
 第一、所謂自由就是一種沒有從屬、支配的關係。

一個人之所以有自由,一定是生活在沒有差別、階級的社會。

所以否定不平等狀態是自由的前提要件。

第二、自由應保障一個自由競爭發展的機會或狀態,必須制訂公平競爭的規則與方式。

所以,自由應該是保障每一個人有平等參加競賽的自由。

第三、自由應該使每一個人可以依其資質、能力自由的發揮。

所以必須保障平等的機會,因為在任何獨佔的狀態下,就不可能有自由存在。


 4.以平等為中心論自由
 所謂平等如果只是限定在制度上、政治上排除不平等,使每一個人自由解放,處於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則當每一個人可以自由的發展其能力、發揮其影響力之後,在自由競爭的法則之下,社會上新的強者與特權階級必然形成。

結果經濟社會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打破不平等狀態使人人獲得自由,結果卻又形成不平等。

因此,一方面自由是排除不平等之後的結果,一方面自由也是形成不平等的原因。

自由是否有助於平等的達成,結論是未必如此。


 由以上論述可知,自由與平等的關係,必須依客觀的政治、社會、經濟背景或條件來思考。

第一、自由與平等若由打破不平等狀態、體制,使人得到自由解放的角度觀之,兩者是處於相輔相成的關係。

所以傳統的自由思想、平等思想,都是以打破差別體制、解放個人自由為共同的訴求。

然而,若以現代的角度觀之,排除「不平等」與「平等」並非同義語,排除「不平等」未必能保障「平等」。

排除不平等的差別體制只能達到形式平等,卻不能保障實質平等。

因此,如果說「打破不平等(追求形式平等)」與「自由」是相輔相成的和諧關係,應該比較能符合實際的狀況。

第二、自由與平等若限定在政治上或自由權的範疇,互相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互動關係。

國民要追求政治上的自由,必須保障參政權平等及法律地位平等,國民的思想、表現等自由權保障,也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因此,自由與平等在此範圍內並無對立或任何矛盾的關係。

第三、自由與平等若涉及經濟上、社會上個人的地位與權利,則必須處理貧富、勞資等矛盾衝突,兩者之間亦陷入緊張的對立關係。

資本主義自由國家完全站在自由的立場,對抗平等的要求,社會主義平等國家則站在平等的立場,企圖否定經濟自由。

然而,福利國家面對這些矛盾衝突的狀況,則同時兼顧自由與平等。

一方面以妥協、調和的方式追求實質平等,一方面繼續保障經濟自由。

由此可知,現代福利國家必須化解自由與平等的對立關係,促使兩者成為互相調和的關係,才能達成目標。


 Top民主與平等之關係
 有關民主與平等的關係,可以由民主的兩種不同的本質來探討。

民主的第一個本質是一種「方式」,這就是一般所謂的,民主是一種由全體國民共同決定的過程與制度。

因此,有關選舉、投票、表決等民主制度的運作,都要求形式平等。

參政權要求「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就是強調每一個人都應該在參與政治運作的過程中,享有絕對平等。

然而,民主如果只是在形式上要求平等,強調在決定的過程中尊重多數的支配,結果可能使少數成為犧牲者、弱者被淘汰,成為一種抽象、變型的民主。


 所以,民主同時應具備第二個本質,民主是一種「理念」,民主是以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個人人格完整為目的之體系。

民主的理念必須同時保障,社會上每一個人能平等的享有社會資源,過著有尊嚴、像一個人的生活。

現代的民主必須同時兼顧「民主的過程」與「民主的理念」。

因此,民主與平等的關係中,必然包括「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雙重概念。

一般發展中的國家,只注重民主的形式上過程,強調國民參與政治時的形式平等權利,卻完全忽略追求民主實質的理念,如此必然使少數者、弱者在多數決的民主運作下成為犧牲者。

因此,現代福利國家除了重視民主的過程之外,也同時追求民主的理念,確保弱者、少數者的基本權利。


 本文摘自《人權之基本原理》第一章,原作者許慶雄 對這篇文章有興趣的人也會喜歡     分享: 人權平等法律 今日人氣:2  累計人次:2328   您可能有興趣的文章 【部落格徵文】我最難忘的一個NBA鏡頭,分享故事抽大獎! 台灣傳統手工藝全記錄 少子化造成大學關門,兩個可能的解套:陸生+專業化! 人權之基本原理 作 者:許慶雄 出版社:獨立作家(秀威資訊) 出版日:2015/12/01 定 價:NT$420 特 價:NT$378 好,我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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