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92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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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992條
(刪除)
民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第二章婚姻. 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 ... 所謂婚姻是適法結合之關係乃是指法律上所承認之婚姻必須是合於法. 律所規定之一定要件之婚姻,即為民法第982 條所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 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民法親屬編之婚姻-離婚種類:裁判離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1-重婚:-對此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 ...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第5 條. 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再婚期間,雖其婚姻關係在民法親屬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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