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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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憲法訴訟法 ( 民國82年02月0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檢視現行法條 第8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 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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