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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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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