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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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與義務,在學理上當為相對的觀念,而且權利與義務是相伴而生的。

本課所列述 「法律上的義務」係指人民根據法律的規定,具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力而言。

所謂應作為義務,即「積極義務」,乃以義務人必須有一定作為,負有應該做什麼的拘束力,例如服兵役、納稅、承攬人必須完成承攬人之工作等,若不履行義務,法律必會賦予各種效果,強制其履行。

所謂不作為義務,即「消極義務」,乃以義務人不得有一定行為,負有不應該做什麼的拘束力,如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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