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辦理離婚事件之統計分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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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法院終結事件中,因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者,占有六成,顯然離婚當事人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而任意上訴的情形。
判准離婚事件中,以被遺棄、他方 ...
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辦理離婚事件之統計分析
臺灣地區各地方法院自七十四年至八十三年間,各地方法院辦理離婚事件皆有增加。
茲歸納八項,分析說明如下:
辦理離婚事件之人數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判准離婚人數亦逐年提高。
上訴第二審法院終結離婚事件中,駁回上訴占駁回上訴與廢原判之百分比,平均高達八成。
上訴第三審法院終結事件中,因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者,占有六成,顯然離婚當事人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而任意上訴的情形。
判准離婚事件中,以被遺棄、他方被處徒刑、受他方虐待及他方與人通姦等四項離婚原因最多,在十一項法定原因中,每年均排列於前四位。
都市化程度及生活水準較高的地區,其離婚案件較多,台中、高雄、板橋三院十年合計超過四千件;反之,都市化程度及生活水準較低的地區,其離婚案件較少,以澎湖地院十年合計140件最少。
判准離婚事件,原告性別,女方高於男方甚多,但是在離婚原因高居首位的「遺棄」一項中,卻是男方作原告占六成,此現象頗值深思與注意。
判准離婚事件,已婚年數以逾三年至五年以下者為最多,且有往後延長之趨勢,此一離婚現象恐與男女雙方當事人婚姻熱度減退,互信不足,溝通管道不良有關。
判准離婚之男女間年齡差距,以男方大於女方一至四歲之比率最高,且有逐漸拉大之趨勢,此一離婚現象值得未婚男女青年於擇偶時之參考。
離婚在今日已是一件嚴重的社會問題,未來此類事件更會隨著社會變遷、教育普及法治弘揚,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之案件會大幅度增加,其複雜性也會更加提高,在這可資預期質與量均呈高度成長之情況下,亟待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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