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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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
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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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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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
歷史法規:
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立法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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