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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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

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 歷史法規: 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立法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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