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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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 年01 月01 日 ). 第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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