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中醫藥司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生效。

107-02-14; 訂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於菊花、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 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隔離防疫補償COVID-19確診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一般公告與法規 中藥材與飲片 中藥製劑藥品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藥廠(商)管理 修法預告、草案 廣告 表單下載 異常物質限量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4 瀏覽人數:0 ::: 首頁 法令規章區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顯示條件查詢 請輸入查詢條件 標題 張貼日 ~ (日期格式:104/01/01) 單位 請選擇 衛生福利部   共9筆資料,第1/1頁, 1 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生效。

107-02-14 訂定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於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乾、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藥材,其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105-03-01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102-06-10 公告增列蓮藕等21種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102-06-10 公告『本草綱目』內之五穀雜糧、蔬果及畜牧漁獸類等一百六十一種品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102-06-10 公告增列山藥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並自即日起實施102-06-10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102-06-10 公告增列紅棗、薏苡仁及黑豆等三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102-06-10 公告增列絞股藍、決明子、石斛、陳皮、肉豆蔻、草豆蔻、砂仁、大茴香、人參花等九種中藥材品項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102-06-10 :::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位置圖 資訊安全與隱私權政策 無障礙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