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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25日. 民國110年12月04日星期六09時38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歷史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25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60003291號函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九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1164號函同意照辦) 附件下載 1.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odt 2.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odt 3. 委託人提示資力證明文件登載表.odt 修正內容 [修正]第五條本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應先確認委託人為本人親自辦理開戶,並依下列規定充分瞭解委 託人: 一、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委託人徵信資料表」(如附表),其內容涵 蓋: (一)基本資料: 1.委託人名稱 2.身分證(統一編號) 3.有無退票紀錄 4.開戶原因 5.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二)資產狀況: 1.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2.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三)投資經驗: 1.投資經歷 2.投資期限 3.交易頻率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二、依前款各目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涵蓋信用交易),並附於開戶卡備查。

已開立帳 戶之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變更,得由本公會會員填寫徵信資料表,附於開戶卡備查。

委託人屬親自開戶委任他人代理下單者,本公會會員得自行決定對該受任人之徵信與控管作 業。

委託人為視障者,其開戶應依本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規定辦理。

[附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 [修正]第十九條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發生違約,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交易(注意)資訊 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壹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

本公會會員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須調整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含信用交易額度)時, 得以適當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於本公會會員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完成開戶徵信,經本公會會員實施合適之監 控措施後,得於其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委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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