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民陳情、監察院請求查復、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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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人員處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可當場說明之;複雜不明者, 應請陳情人留下陳情資料後,再依 ... 目前線上:659人,瀏覽人次:67166617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民陳情、監察院請求查復、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處理人民陳情、監察院函請查復、立法院轉來之人民請願及立法院質 詢關係文書等案件,應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辦理第一點所列之案件,應迅速處理、妥適審核,如有必要,並應調 取、詳閱有關資料,或會請本院相關廳處表示意見,以求周延,俾化 解民怨,提升司法形象。

三、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其陳情函為書面審核,再依下列處理方 式,分別辦理之: 1.人民對本院職掌事項陳情時,若其陳情係關於審判事項,且已 檢附完備之資料,即逕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應向承辦法院 瞭解案件終結情形或調查其他必要資料後,再行函復。

人民請 求公開裁判書類時,若屬依法不得公開者,應函復不公開之原 因;如可公開,則會請本院資訊管理處公開,並於公開後函知 陳情人,如該判決內有須隱匿之資料(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或 少年之身分資料),應先行轉換為代號隱匿後再行公開。

其陳 情係關於司法行政事項者,如其陳情內容具體,並具真實姓名 或地址者,承辦廳處應即為函復,或交所屬機關酌處,並將處 理情形副知本院或承辦廳處;其情節重大者,本院得派員調查 之。

2.人民陳情者如非屬職掌事項,應分別情形處理之。

其事涉審判 業務者,得斟酌移請承辦法院妥處;其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 酌情形函移該主管機關辦理、函復陳情人逕向該主管機關請求 或函復陳情人本院並無該項職掌。

陳情人就非主管事項以同一 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得逕存查或存參。

3.人民陳情內容欠缺具體事由致無從答復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 具體資料,但陳情人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其陳情內容有語焉 不詳、無理謾罵等情形者,得逕存查或存參;又同一事由,經 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亦同。

(二)人民到院陳情時,駐衛警應接待、引導其至會客室,由服務台人 員瞭解其陳情事項後,通知主管廳處派員接見;服務台人員如不 能判斷陳情事項之主管廳處,應通知政風處派員瞭解及處理,必 要時再進一步通知主管廳處派員接見。

接待或接見之人員對陳情人應態度和藹、語氣溫和,如認陳情內 容與事實不符、悖離法律規定或非本院職掌,應婉轉解釋,尤應 避免當場與陳情人發生爭吵。

人民到院陳情時,接見人員應作成 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如其對紀錄 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接見人員處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可當場說明之;複雜不明者, 應請陳情人留下陳情資料後,再依人民來函陳情方式處理。

2.陳情人如情緒激動,應先婉言安撫,仍無法控制時,應立即請 駐衛警協助處理,以避免陳情人有自殘或暴力之舉動。

3.人民到院陳情,如有餽贈禮物之舉,應婉言拒絕收受。

4.接見人民到院陳情之情形,必要時應簽報長官瞭解狀況。

(三)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 解問題,答詢之語氣應和藹親切,尤應避免與陳情人於電話中爭 吵。

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可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 則請其另行來函陳情。

(四)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又陳 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應告知陳 情人,使其知悉。

附件一 四、關於監察院函請查復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監察院函請查復時,先審核其囑託調查事項是否明確,如所囑調 查事項意旨不明,應先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該院承辦人員 查明;所囑調查事項如已明確,則視情形自行或函請本院所屬有 關機關限期查復。

(二)本院所屬機關查復後,應先審查其內容是否完備,如尚未完備, 可視情形自行調卷查明,或再函請該機關就不完備處補行查復; 如已完備,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經參酌該查復內容暨相關資料,如認法院於案件之處理並無疏 失,應做成查復書,函復監察院。

遇有適用法律之爭議時,並 得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研討,俟獲結 論後,通函各級法院參考,且將辦理情形記載於查復書。

2.經參酌該查復內容暨相關資料,如認法院於案件之處理有疏失 ,其屬訴訟程序之事項者,應由承辦廳處為適當之處理,但如 該機關已先行為妥適之處理者,毋須另做處理。

又審查結果認 法官涉有疏失者,應會請本院司法行政廳及人事處表示意見, 以瞭解有無懲處必要,如認有懲處必要,且符合各級法院法官 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之規定,應速請該法院召開自律委員會妥 處。

就相關疏失部分,妥處完畢後,應做成查復書,函復監察 院。

3.辦理查復事項,經監察院通知已逾其所定函復期限時,如預計 無法立即答復,得去函提出說明。

附件二 五、關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函來人民請願案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三):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檢送人民請願文書,要求本院提供書面說明,俾作 為其開會參考時,除應先會請業務單位就該請願文書表示意見,並將 該意見呈核備用外,另應函復告知俟接獲該委員會開會通知後,再行 提出說明。

附件三 六、關於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四): 經他機關函轉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請本院參處時,因立法委員對本院 並無質詢之權利,為避免其間接質詢,以維憲法體制,應簽請不予答 復,於奉核後存查或存參。

附件四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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