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服兵役怎麼罰?三則案例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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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來,在徵兵過程中,總會遇到部分應徵青年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思想政治覺悟不夠高,拒服兵役、逃避兵役,甚至入役之後逃離部隊的現象頻發,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 Skiptocontent 百態 作者:柳沛,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

保國防,壯軍威。

軍營是一個人品格的塑造地和意志的訓練場,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神聖責任。

在服兵役期間,不僅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學到很多在社會上打拼很難學到的有用東西,也可以結識來自天南海北、五湖四海的戰友,那種“一起當過兵、一起扛過槍”的革命友誼是固若金湯、堅不可摧的,是永遠放心將自己後背交給他的過命友情。

然而,近年來,在徵兵過程中,總會遇到部分應徵青年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思想政治覺悟不夠高,拒服兵役、逃避兵役,甚至入役之後逃離部隊的現象頻發,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他們也最終受到了嚴厲的處罰。

一、拒服兵役案例三則 案例一: 2021年3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縣人民政府發佈消息,天台縣政府、天台縣人武部近期發出《關於對拒服兵役青年進行處罰的通報》。

通報稱,周某(出生於2002年6月)、戴某豪(出生於2000年11月)於2020年9月從天台縣入伍到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某部。

在新兵訓練期間,他們怕苦怕累思想嚴重,多次以適應不了部隊生活為由提出退兵申請,拒絕、逃避服兵役。

在部隊各級、兵役機關和家長的反覆勸說和教育引導下,仍態度堅決,拒絕繼續服兵役,並自願承擔相關處罰。

2020年12月,周某、戴某豪被部隊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按拒服兵役除名處理,退回原籍。

為進一步維護依法服兵役的嚴肅性,警示教育全縣適齡青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浙江省徵兵工作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於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號)相關規定,經縣研究決定,對周某、戴某豪拒服兵役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處罰措施: (一)進行不少於10天的《國防法》《兵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集中教育。

由三合鎮人民政府、洪疇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二)取消家庭和個人義務兵優待,並處以伍萬元罰款。

如當事人拒不執行,移交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縣人武部、縣人民法院、縣財政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三合鎮人民政府、洪疇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三)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

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負責實施。

(四)兩年內不得辦理出國(境)和升學手續,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永久標註為“拒服兵役”,永久不得恢復原全日制高校學籍。

由縣公安局、縣教育局負責實施。

(五)納入國防義務失信名單,在辦理個人信貸、融資、信用卡等金融服務時,將拒服兵役的失信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從嚴審批。

由中國人民銀行天台縣支行負責實施。

(六)將拒服兵役的反面典型,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由縣委宣傳部指導所屬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負責實施。

案例二: 2021年4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政府網站發佈通報,劉某,2001年3月17日出生,2019年考入安徽某大學,2020年9月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訓練、審批定兵等手續正常入伍,被分配至新疆軍區某部服役。

2020年9月17日到達部隊後,次日該同志就表現出不適應,提出要離開部隊。

經部隊及其家人多次思想教育和引導無效後,中共南疆軍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20年11月6日對劉帥做出拒服兵役除名處理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號)等法律規定,綜合學校處理意見,經蜀山區徵兵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通過,區徵兵辦決定對安徽某大學拒服兵役應徵大學生劉帥作如下處罰: 1.取消其義務兵優待,按蜀山區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倍46866元予以罰款(2020年蜀山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為23433元),由琥珀街道辦事處聯合安徽某大學執行,罰款上繳區財政(欠款匯入賬號由區財政局提供)。

逾期拒不繳納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將其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金融部門3年內不得給予其信貸優惠政策和利率優惠政策。

3.蜀山區組織、人社等部門不得錄用其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4.安徽某大學2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復學手續。

5.蜀山區媒體單位將其作為違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會通報。

6.函告戶籍地兵役機關,請戶籍地公安部門在其個人戶籍“兵役欄”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2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7.函告戶籍地兵役機關,請戶籍地民政、住建部門不得將其納入困難補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範圍。

8.函告戶籍地兵役機關,請戶籍地行政審批部門3年內不得為其辦理經商辦企業手續。

案例三: 據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政府網站2月18日消息,南鄭區政府2月8日已作出《關於劉文傑拒服兵役行政處罰的通報》。

通報稱,劉文傑,1998年2月出生,該青年通過網上報名應徵、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入伍前參加了兵役機關組織的役前訓練,並簽訂了《依法服兵役承諾書》。

2020年9月,經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事部服役。

在其入伍後產生離開部隊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適應部隊集體生活,採用多種手段拒服兵役。

部隊新訓營幹部、骨幹反覆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耐心勸導疏導,並多次向其講清拒服兵役的法律法規和相應懲戒,試圖改變其錯誤認識,但劉文傑仍明確表達自己不願繼續服兵役的堅決態度,並表示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經所在部隊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文傑除名處理。

為進一步嚴肅徵兵工作紀律,依據《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關於對全省履行兵役義務領域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對拒服兵役、嚴重擾亂兵役工作秩序的劉文傑給予嚴肅處理。

一、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在個人戶籍“服役欄”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列入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庫,兩年內不得出國(境)。

三、兩年內暫停其專科以上學歷報考資格,不得為劉文傑辦理入學和升(復)學手續。

四、取消其義務兵優待,按照南鄭區2020年義務兵優待金(每年36000元)的2倍予以罰款72000元,由胡家營鎮政府執行,罰款上繳區財政(3個月內執行完畢)。

五、不得批准參加勞動模範、道德模範、時代楷模、五一勞動獎章、五四青年獎、優秀黨員團員等評選,已經獲得榮譽的予以撤銷。

六、兩年內不得享受政府用於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定正常目標或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財政資金以及社會保障資金政策或補貼,取消已享受的政策優惠。

七、在律師、教師、醫生、註冊會計師、稅務師、認證從業人員、金融從業人員、新聞工作者、導遊等資格認證工作中,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八、將失信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在辦理個人信貸、融資、信用卡等金融服務時,將失信記錄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從嚴審批。

九、對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作為違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並在區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二、律師解讀“拒服兵役”的法律責任 根據《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施行)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服兵役。

”既然服兵役是一項義務,那就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部隊講究的是紀律性,服兵役也並非兒戲,不是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地方。

如果符合條件的適齡青年拒絕、逃避服兵役,是對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更是對國家國防利益的危害。

顯然,拒服兵役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兵役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另外,兵役法2011年修訂後增加了一種拒服兵役的情形,即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戰時,符合該法第(二)項和第(三)項情形的,以及新增設的國防生不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情形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條的兩款分別規定了“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和“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可見,應徵公民拒絕、逃避服役在和平時期屬於一般違法,在戰時情節嚴重就構成“拒絕服役罪”。

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因此而被認定為犯罪的報道和案例。

從當前公佈出來的多個案例來看,大部分都是應徵公民在徵兵流程過程中或入伍服現役後,短期內由於怕吃苦等各種原因不能適應軍隊生活、違反軍人義務、拒絕訓練甚至出現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經部隊及家人多次勸說無效,最終按《兵役法》相關規定作退兵處理,同時,對其拒服兵役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當然,對於這類行政處罰,也是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的,但從目前司法實務來看,個別拒服兵役者的訴訟結果並不理想。

如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作出的(2015)通中行初字第98號行政裁定書,因祁某某起訴的時間超過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而被駁回起訴;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於2018年作出的(2018)贛7101行初639號行政判決書,潘某某在被作退兵處理後,其家人提出並非自身原因而拒服兵役而是身體上的客觀因素導致無法服兵役,但最終因在部隊時所留證據充足等原因最終仍然被認定為因思想問題拒服兵役作退兵處理,被駁回訴訟請求。

還有部分拒服兵役者在退兵後,拒交罰款被法院強制執行。

三、律師提醒 《兵役法》是法律,拒服兵役,是違法行為。

徵兵入伍,軍營部隊,絕非兒戲。

想當初應徵報名,看中入伍的各項扶持政策和補貼好處,但真正被選中,又出現這樣那樣的畏難情緒、逃避行為,沒有履行相應服兵役義務的態度和決心,還浪費徵兵寶貴名額。

在依法徵集送入部隊兵員中,凡出現拒服兵役人員,都應當受到嚴厲的處罰。

從而在全社會樹立依法徵兵、依法服役的正確導向,切實維護依法服兵役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也同時告誡當代青年人,對待《兵役法》要有一顆敬畏之心,應珍惜從軍報國的機會,在報名前瞭解清楚、考慮明白,做好抉擇,一旦報名成功,下定決心,遵守軍紀,安心服役,不做“逃兵”,堅持到底。

既然選擇了遠方,就要經歷風雨,不能因為一點點困難而放棄夢想。

一人當兵,全家光榮。

能夠應徵入伍,成為偉大軍隊中的一員,無疑是一種崇高的榮譽,能夠在國家需要時挺身而出,貢獻力量,無疑是一份莫大的榮耀! 文章導覽 記者暗訪:線下教育培訓機構均已暫停麻將館仍有營業阜陽女子發段視頻到業主群,被舉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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