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例(過失傷害) - 八斗子商圈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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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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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告,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書上可以要求被害人放棄民事請求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詳細介紹: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前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此乃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撤告,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書上可以要求被害人放棄民事請求權、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本「業務過失傷害罪」加重其刑已經取消。

 原刑法所定之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以及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等公共危險罪,考量行為人若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會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從事業務之人對於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將從事業務之人的刑責提高。

 惟學說多認為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基於刑罰平等原則,故刪除刑法第183條第3項、第184條第4項、第189條第4項、第276條第2項、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改提高前開條文普通過失犯罪之法定刑,交由法官依個案情形審酌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而妥適之量刑即可。

許澤天老師說: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

其它資訊車禍案例(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於108年5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108年5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日失效;102年修正之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有違比例原則,於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本次修正,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打官司要花多少錢? 很多人動不動就想提告,認為可以透過打官司(訴訟)得到自己的損失補償,殊不知有時候反而付出更大的代價,除了耗費大量時間,還有無形的精神損失,最重要的就是因為訴訟所需花費的金錢,往往打贏官司也無法得到補償,甚至因為對方脫產而拿不到半毛錢,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很多人看到這裡,擴大解讀,以為告贏就可以把打官司的錢拿回來,結果造成勝訴卻要倒賠的情形,甚至打贏的錢還不夠支付律師費用。

  有些國家,律師的費用是由敗訴人負擔,在台灣,除了以下2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77-25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第466-3條: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 敗訴之當事人可能會負擔勝訴當事人的律師酬金,除此之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律師酬金非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訴訟當事人不論勝敗,均各自負擔,無法向對方求償。

  962萬婚姻契約妻勝訴卻倒賠 2018-06-02(自由時報) 夫違反三不保證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李姓女子新婚後,要求呂姓丈夫簽立「三不婚姻保證書」,約定「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賠付違約金962萬元,未料簽了約的丈夫不守承諾,多次罵妻三字經,還嗆「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李女氣得拿出婚姻保證書提告全額求償;士林地院法官認定呂男違約,但認為雙方約定金額過高,最後僅判賠12萬元,李女自己還要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雖贏官司卻得倒賠。

示意圖 法官僅判賠12萬 李女提告指出,她2007年與呂男結婚,婚後不久就在某天半夜被呂男趕出門,後來因呂苦苦挽回,她才沒提離婚,但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發生,要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後來仍經常惡言相向,不但罵她「矯揉造作」、「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妳這個人好可怕」,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曾跟朋友相約外出找女人,違反配偶忠誠義務,應依保證書內容賠償。

裁判費+律師費虧大 開庭時,呂男否認有言語污辱、援交等行為,但李女提出4份呂男所寫的悔過書,證明呂曾寫下:「我不該罵老婆矯揉造作」、「我罵三字經,故要罰寫淨口業真言1000遍」、「不該說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該罰寫1000遍」、「我不該罵髒話」等字句,法官據此認定呂男違約4次。

但法官認為,保證書約定的違約金實在太高,因此改為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最終依4次言語污辱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夫違反962萬婚姻契約人妻告贏卻倒賠 人妻告夫違約求償,雖打贏官司卻倒賠。

(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2018年06月02日10:04 中時電子報  張達智 北市一對夫妻簽立保證書,約定丈夫「不得外遇、言語污辱和施暴」,否則要賠違約金962萬元。

之後丈夫多次用三字經辱妻,還說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還難吃」,妻子氣炸提告違約求償。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丈夫違約,但僅判賠12萬元,且由女方負擔9萬多元裁判費,加上律師費用,人妻打贏官司卻反而要倒賠。

據自由時報報導,北市李女與呂男2007年結婚,婚後不久,某日半夜呂男竟將李女趕出門,後來呂又苦苦挽回,李女才沒提離婚,但要求丈夫簽下保證書,約定呂男須履行配偶忠誠義務,以及不得對她言語污辱或有身體暴力,如果違反規定,應賠償962萬1400元。

李女主張,呂男雖簽下保證書,之後卻惡性不改,不但罵她「做的飯比前女友難吃」,還多次罵她三字經,甚至外出找女人,應依約賠償。

法官審理認定呂男違約4次,但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改以每次違規須賠3萬元計算,總計判賠12萬元;但李女應負擔本案98%裁判費,依原請求金額962萬元計算,須繳納9萬4410元裁判費給法院;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打官司要花多少時間?騎士遭撞陪就醫反挨告纏訟還清白 2019-06-2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41歲藍姓男子騎機車在台南停等紅燈,遭李姓婦女的機車從後追撞,未料他反遭撞人的李婦求償,否則提告過失傷害,藍男直喊衰,從到警所做筆錄、開庭、申請車禍鑑定、再議,司法程序拖了1年半,這個月才做出不起訴處分,讓他脫離「車關」。

  2016年某日,藍男騎機車,腳踏板上擺著黑色塑膠袋裝的垃圾,當時他在台南市府前路等紅燈,號誌剛轉到綠燈約3秒,機車左後方就受到另一輛機車撞擊,他重心不穩差點跌倒,撞上他的李婦卻整個人飛撲在地,身上有多處擦傷,藍男上前扶起李婦,並陪她就醫,留下聯絡方式才離開。

  沒想到李婦這一摔,造成腎臟內膜出血,反責怪藍男機車踏板上放了包垃圾,害她出車禍,要求賠償,否則提告過失傷害。

  李婦向警方供稱,超車時突然覺得機車右方被拉住,失去動力才會車禍,藍男則喊冤,認為他紅燈停好好的,李婦就撞上來,還陪她就醫,沒想到還被告。

  雖然車鑑會的報告認定,李婦從左側超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導致自己車禍受傷,藍男沒有肇事責任,但李婦仍反咬藍男超速、沒有注意安全距離讓她摔車。

警員調出監視器也證實李婦車速相當快,因此才會發生車禍。

  李婦提告後,藍男近1年來警所、地檢署兩地奔波,檢方認為藍男沒有肇責做出不起訴處分,李婦不滿提再議,只因為一個小車禍,司法程序拖了超過1年半,再議部份才又不起訴處分。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廁所觸診貪方便1審判猥褻2審無罪 2018-05-26(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謝俊雄,被控未依規定在診間觸診病患,而是私下把將女患者阿香(化名)帶到廁所、未戴手套直接摸下體與捏乳房,謝辯稱他忙得身心疲憊,為了趕下班才圖方便蹲在廁所內檢查,不可能猥褻產後身材臃腫的阿香;彰化地院不採信,依利用機會猥褻罪判刑6月,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地點與流程雖都不對,但被告只是急著下班而便宜行事,改判無罪確定。

廁所觸診一、二審見解對照 婦科醫廁所看診示意圖 判決指出,謝俊雄是知名婦產科醫師,案發時兼任彰化市成美醫院副院長,前年8月22日深夜,阿香(34歲)陰道出血,塞紗布止血後,在2樓候診區休息,見謝招手要她到3樓廁所檢查出血是否停止,她只好撩起裙子,脫掉內褲站著,謝蹲著扭頭往上仰,沒戴手套就碰觸檢查阿香下體,又要求阿香掀開衣服,沒洗手就揉捏阿香雙乳,還摸到左乳有硬塊,阿香數天後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時,謝解釋說,碰觸女人身體,是他執業近30年的例行工作,當天忙得身心俱疲,已接生2名產婦,深夜門診結束後,還有2名產婦待產,他急著下班休息,才能應付夜間召喚接生,當時女護理師準備下班,如果到診間產房檢查,要先換手術衣,產檯還要消毒,他承認自己貪圖方便,沒有護理師陪診,也沒戴手套,就在廁所檢查阿香。

一審彰化地院認為他沒有悔意,判刑6月,且將易科罰金的標準從一般刑案每天1千元,提高到每天2千元,總計得易科罰金36萬元。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謝必須確認阿香出血是否停止,才能下班並讓阿香返家,當時已近深夜11時,護理師已下班,進入廁所檢查是最直接快速方法,謝無騷擾調戲之詞,雖貪圖方便,未遵守正規程序,但無猥褻犯意,縱使地點與流程都不對,卻不能認定是猥褻,據此改判無罪。

  罕見判決/法官救假釋犯酒駕免刑引議論 2018-10-02 合議庭︰林男有心向善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男子假釋期間酒駕被逮,一審簡易判決處刑2個月,依法需撤銷假釋,回籠服完3年半殘刑,林男上訴後,二審新竹地院合議庭認為林男積極重建家庭生活,獨力承擔全家經濟,有心向善,法內施仁,依刑法61條撤銷原判決,諭知免刑,也連帶不用回牢服殘刑;判決一出引發激烈論戰,支持者認為當事人應重拾機會好好做人,反對者卻以沒前科的老百姓酒駕都不可能免刑,如此判決會引發負面觀感,不僅不公平也助長酒駕歪風。

情境照 支持者︰重拾機會好好做人 37歲林男因強盜、竊盜等案被判刑10年9月,2015年4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假釋至本月23日期滿。

去年1月27日上午9點多,林男在國道3號因行車歪歪斜斜被攔查,酒測值0.2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反對者︰不公平助長酒駕歪風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假釋期間酒駕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林男提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他自假釋出監後,除本案未有其他犯罪紀錄,「可見其假釋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謹守法紀」,且假釋後積極進取努力學習,在小吃店工作表現優異,2016年5月由廚房助理升任頭廚,另父親失業,母親有中度身心障礙,他與父母、妻子同住,均由林男承擔全家經濟來源,足認他積極重建家庭生活,並負擔家庭義務,確有悔悟之心。

  合議庭認為林男酒駕誠屬不該,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本案犯罪行為實屬輕微,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為1月,林男尚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將使其喪失現有工作與正常生活,先前更生努力將一筆抹煞,與刑罰教化及司法追求社會修復的精神有違,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合議庭亦盼林男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千萬不可酒駕,否則將再次面臨撤銷假釋,而辜負國家給他更生的寬典美意。

本案不得上訴,就此確定。

  引刑法61條免除刑責法界看法兩極 2018-10-0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院合議庭做出強盜假釋犯酒駕免刑判決,引發法界議論,持正面看法的認為法官真是佛心來著,是件有溫度的判決;反對者則認為,法官給再犯法的假釋犯免刑,不免讓積極追訴犯罪的司法人員感到氣餒。

  新竹一名資深律師說,他執業數十年來,還不曾看過有法官引用刑法61條免除被告刑責的案件,實務簡直太少見了,法官手下留情做出這樣的判決,需要相當勇氣。

另有律師說,仔細看本判決的遣詞用字,會發現合議庭論述合乎情理,也合乎法律規定,是一件有溫度的判決。

  新竹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則相當不以為然,他說,一審判決歷經警方蒐證逮捕、檢方偵查起訴,連一審法官都認為被告不珍惜假釋機會,還故意酒後開車,判刑2月用意就是要撤銷其假釋,二審卻大逆轉給予免刑,實在跌破檢方眼鏡。

  此外,聲請撤銷假釋也是執行科檢察官權責,法官直接判免刑,且不得上訴,等於剝奪掉一審法官、檢察官與裁定法官這三名司法人員的權責,「會形成一種惡例!」   一名檢察官說,法官的佛心,檢方也能夠理解,但放眼現在有多少沒有前科的老百姓,只要酒駕根本毫無免刑機會,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肯定要面對社會觀感的壓力。

檢警不免感到氣餒   有檢察官私下表示,社會上比本案被告更可憐、境遇更慘的被告,所在多有,那麼那些人是否也有免刑待遇?有檢察官說,立法者設計撤銷假釋的用意,就在避免當事人再度犯罪,檢警積極追訴犯罪,法官卻諭知免刑,讓檢警不免感到氣餒。

  刑法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騎士撞斷牙名嘴羅友志改判有罪 2018-11-16 未禮讓直行過失傷害起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電視名嘴羅友志(見左圖,取自臉書)前年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中興路,右轉駛入內線車道,未禮讓直行的鄭姓機車騎士先行,害機車閃避不及撞上車子,造成鄭男顎骨骨折等,還掉了3顆門牙,羅男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判他無罪;由於兩次鑑定結果均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高等法院依此認定羅有過失,昨改判他3月徒刑。

羅友志。

(取自臉書)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刑3月 前年6月9日深夜,羅友志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三段160號產業道路駛出,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逕自右轉駛入中興路三段的內線車道。

鄭姓騎士沿中興路三段行駛,見羅的車駛出,閃避不及撞擊車子左側車身,造成臉、胸多處擦傷及顴骨、顎骨骨折,還撞斷3顆門牙;羅向警方承認肇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肇事主因是羅男駕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鄭男騎機車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羅男。

新北地院認為,鄭男騎車處屬下坡右彎引道,轉彎幅度極大,就算羅男有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無法看到鄭男來車,無法證明羅男有疏失,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審理時,再度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仍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

高院合議庭審酌羅未和鄭男和解或賠償,但符合自首要件,改判他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還可上訴。

羅友志:被撞怎變傷害 羅友志昨在臉書稱「二審被執著法條,判被撞的人『傷害他人』,除了無奈、遺憾…我們還能做什麼?」 非常上訴司法話題》不得不利被告!?上訴有理卻被駁回 2018-07-23(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確定判決是否能代表公平正義?恐怕並不盡然!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而被駁回的2成中,還有部分是因最高法院認為檢察總長不得在對被告不利的情況下提非常上訴,而予以駁回,形成「上訴有理卻被駁回」的奇怪現象。

每年非常上訴案8成獲改判 以1起發生在桃園的強制猥褻案為例,當時1名黃姓男子因猥褻女童被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事後執行檢察官發現強制猥褻罪刑責應為6月以上、不可易科罰金,且故意對兒童犯罪還應加重其刑,故委請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不料最高法院雖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但仍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為由駁回。

另有1名黃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2月、緩刑2年,執行檢察官查出黃男前1個月剛因詐欺罪被判刑確定,依法不得緩刑,呈報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沒想到最高法院雖認定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但仍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為由駁回上訴。

事實上我國烏龍判決並不罕見,更凸顯非常上訴糾錯功能重要性,例如過去曾有人撿拾漂流木被逮,原本最重僅可處500元以下罰金,法官卻判拘役30日;另曾有1名12歲孩童用不實資料申請網站會員,明明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卻被法官判刑1個半月;甚至曾有1名具台灣、菲律賓雙重國籍者犯下毒品罪,法官竟把他當成外國人驅逐出境。

最高檢指出,目前佔非常上訴比例最高的就屬「累犯」案,我國刑法規定「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才屬「累犯」,但法官卻常誤認假釋期間犯罪者是累犯並加重其刑,直到2014年對累犯的見解變更,非常上訴的案件量才大幅下降,去年僅274件,今年迄今也僅149件。

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

(示意圖,資料照) 小檔案》非常上訴 2018-07-23(自由時報) 非常上訴制度源於法國,是刑事確定判決違反法令時的特別訴訟程序,必須由檢察總長發動,除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的作用外,也有糾正裁判錯誤及統一法律適用之功能。

除了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外,各審級檢察官也可檢附意見書及相關卷證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但非常上訴只能審核原判決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事實認定有誤則不符合法定要件,僅能向法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收案後,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審理,若認為無理由可逕予駁回,認為有理由者,可將原判決部分或全部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另行判決。

(整理:記者吳政峰) 非常上訴制度源於法國,是刑事確定判決違反法令時的特別訴訟程序,必須由檢察總長發動,除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的作用外,也有糾正裁判錯誤及統一法律適用之功能。

(示意圖,資料照) 證據能力警非法逼驗尿男認了吸毒仍判無罪 2018-12-05 搜索沒扣到毒品硬採尿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警方持搜索票到毒蟲童雲慶住處搜索,雖沒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執意採尿,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童男被依毒品罪嫌起訴,不過他辯稱,當時已表達:「我不自願驗啦!」認為警方程序不合法。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

(資料照)   拘提、逮捕才可逕行採尿 有吸毒前科的童男是治安人口;去年11月22日,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他住處搜索,當下雖未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派出所驗尿,後被依法起訴。

  童男在法院審理期間說:「警員什麼都沒扣到,進到派出所後卻強迫我採尿,我才簽名,警員做法有程序不合法問題。

」但警員辯稱,事先經童的同意才採尿,童在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後,也承認吸毒。

  為釐清當日採尿過程,法官特別勘驗警詢筆錄及錄音光碟發現,警員當下詢問:「是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嗎?」童男回:「我不自願啦!」警員再問:「尿是不是你的啦?」童又回:「我不要採不行啦!」等語,因而認為,既然童已明確表示非自願驗尿,且確實未在他的住處扣得任何物品,是否在他自由意志下同意採尿,仍有疑問。

  程序違法尿液陽性仍無罪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若遇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時,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疑犯或被告,得不經同意採取指紋、掌紋或腳印等;認為有理由採取毛髮、唾液或尿液時,同樣可採取。

  但法官解釋,該法條立法意旨在於,偵查階段若未即時行採集行為,將無從獲得有效證據資料,才會賦予警察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侵害被告身體的特例;不過依警員證詞可知,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來強制採尿行為不符該法條規定,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正宮捉姦聽音辨「味」…小三獲無罪 2018-07-23(自由時報) 聽見夫穿褲聲衝進門搶垃圾袋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林姓富商的妻子前往小三租屋處捉姦,在門外就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響,立即衝入把垃圾袋收走,刑事局驗出衛生紙有2人DNA,檢方因此起訴小三,但新竹地院認為林妻率眾侵門踏戶蒐證,已逾憲法對於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且非法侵入住宅符合「毒樹果實」理論,所得物證無效,因此本案證據全遭排除,判小三無罪。

垃圾倒警局桌上一件一件聞 去年2月,林妻帶兒子、女兒會同警方前往陳女住處捉姦,林妻指控,在門外就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的聲響。

為蒐集通姦證據,進門後她交代兒子把垃圾袋收起來,並當場報警。

在派出所做完告訴筆錄後,她把2袋垃圾倒在桌上,當著所有人面前一件一件去聞,覺得有分泌物或精液等體液味道,就交給警方當證物。

搜到沾精衛生紙法官認非法闖屋物證無效 可疑的13張衛生紙由警方扣案,刑事局鑑定混有2人DNA,檢方認定2人有通姦行為並起訴陳女。

陳女矢口否認發生性行為,她認為衛生紙是違法取得的,當天沒有同意林妻等人進入住處及帶走垃圾。

法官認為,根據司法院解釋,陳女對租屋處所有實質上管領權限,並享有住居安寧、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自由等憲法保障權利,如未經同意即以非法手段侵入,乃屬法所不許。

林妻未得同意違法闖入租屋處,並由兒女翻找垃圾桶,將使用過衛生紙未經陳女同意即取走,再提交予檢警做為證據,其私人取得證物的手段,難認合法。

法官認為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林妻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索等手段取得證據,對住居安寧、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保護,有重大危害,故本案證據資料均排除,否則無異於鼓勵或容任私人不循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證據,不僅有害人權,更危及法治,判陳女無罪。

林男妻子率子女前往小三租屋處,在門外聽見老公穿褲子發出皮帶與鑰匙環碰撞聲,立即衝入蒐證捉姦。

(美編黃質彬繪圖) 新聞辭典》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物證不得採為證據 2018-07-23(自由時報) 毒樹果實理論是指以違法方式取得的物證、口供,其證據不得採用,也就是樹本身有毒,果實也被認定有毒。

1939年美國大法官提出「毒樹果實」理論,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

(記者蔡彰盛)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也就是物證及口供,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

(示意圖,資料照) 國家賠償 基隆鐵人三項「有洞」害工程師癱瘓市府賠967萬 2019-09-1812:56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男子蔡川典2014年參加基隆市政府主辦的「鐵人三項競賽活動」,在自由車競速項目賽程中,因湖海路2.6公里處賽道有坑洞,導致單車震動彈跳而失控,他撞擊路邊水泥護欄後倒地,頸椎等多處骨折,雙下肢永久癱瘓。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男子蔡川典2014年參加基隆市政府主辦的「鐵人三項競賽活動」,在自由車競速項目賽程中,因湖海路2.6公里處賽道有坑洞,導致單車震動彈跳而失控,他撞擊路邊水泥護欄後倒地,頸椎等多處骨折,雙下肢永久癱瘓。

蔡請求國賠,兩名女兒也認為精神上受痛苦而求償,高等法院判基隆市政府須賠償蔡883萬餘元,兩女各獲賠42萬元。

蔡任職英業達集團,他2014年9月20日鐵人三項競賽活動,卻因為基隆市湖海路有道有長50公分、寬40公分、深4公分的坑洞,害得他下肢癱瘓,他認為基隆市政府是這段道路的主管機關,卻欠缺管理,依國家賠償法、民法請求基市府賠償1359萬餘元,兩女也各求償100萬元。

高院認為,該路段確實有坑洞,和內政部營建署編定的市區道路鋪面養護作業手冊所載「縣市道路」、「瀝青混凝土」、「面層」高低差正負0.5公分標準不符。

基市府未依「基隆市市區道路養護優先評估要點」規定及時修復或設置警示號誌等措施,且委託的鐵人三項協會也承認賽前進行會勘時,就發現坑洞存在,市府卻沒有任何防阻危險的作為。

因坑洞與蔡川典摔倒受傷有因果關係,高院認為基市府應負國賠責任。

蔡川典經鑑定,雙側下肢完全癱瘓,勞動能力喪失70%,高院認定蔡川典因事故所受損害包括3萬7509元醫療費用、醫療器材及耗材5萬1750元、救護車費用2770元、看護費用31萬3千元、勞動能力減損了1071萬餘元,審酌他原為工程師,受傷時才43歲,非財產上損害150萬元,合計1262萬元。

另外,蔡的2名女兒當時未成年,高院認為保護教養身分法益的損害各為60萬元。

不過,蔡川典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30%過失比例責任,因此判基市府賠償883萬元。

基隆地院原判基市府賠償蔡941萬元,但高院廢棄改判部分是因蔡已領取輪椅補助,又自2015年3月起上班,認為無理由請求上班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全日看護費用。

  路不平害摔!婦雙腳截肢 國賠600萬 2015/08/0412:46(TVBS) 4年前在基隆有一名李姓騎士,在上班的路途中,因為柏油路凹凸不平害他打滑摔車,還被經過的聯結車車身欄杆勾倒輾壓造成雙腿截肢,李姓騎士憤而向市府求償,一開始市府還辯稱,路面不平的地點是在路肩跟騎士無關,不願賠償,現在最高法院判基隆市府應賠償600萬定讞。

李姓騎士:「當下他是那個凸起物,前面又有一個坑洞,我是去撞到我才會飛出去。

」 回想起車禍發生當下,李姓騎士心有餘悸。

李姓騎士:「護欄去勾到我的手把我才會跌倒,後輪才輾過我。

」 這麼一摔害婦人雙腳必須截肢,後半生都得靠輪椅才能活動,讓他氣得向基隆市政府提出國賠。

市府人員:「騎士是不是跟在快車道,聯結車也在快車道。

」 原來事情是發生在4年前,當時婦人騎著車準備要去汐止上班,在工建路和明德二路口發生意外,因為天雨路滑,柏油路上又坑坑巴巴凹凸不平,機車失控打滑害他摔倒在地,不過更驚悚的是,當時一輛連結車正好右轉,車尾欄杆勾到騎士把手也沒注意,直接從婦人身上輾過,害他必須截肢才能保住性命,回到事發地柏油路還是凹凸不穩,婦人指控市府,當時沒架設警告標誌才會害摔,憤而提告! 市府人員:「他從這邊出來,他根本就是騎在快車道,縱使這邊有一個基座跟本案無關。

」 一開始市府不願賠償,認為是婦人自己違規闖紅燈,還說凹凸不平的點在路肩上不是騎士會壓到的,後來法院是三審定讞判賠597萬,受害騎士表,這些錢他要是沒受傷努力工作也能賺得到,只希望市府能把路修好不要再出現下一位受害者!   爛路害婦摔車截肢基市府國賠597萬 出版時間:2015/08/04(蘋果日報) 李卉羚因路面凹凸不平導致車禍截肢,可獲國賠597萬元。

戴之聖攝 【綜合報導】基隆婦人李卉羚四年前騎機車上班,因路面凹凸不平打滑,被經過的聯結車車身欄杆勾倒輾壓,造成雙腿截肢,李婦指控基隆市政府疏未補平路面或架設警告標誌,提告請求國賠,最高法院昨判基隆市府應賠李婦近六百萬元定讞。

自負3成過失責任 李婦(四十八歲)事發時擔任工廠作業員,受傷後終身須全日僱用看護。

她昨坐在輪椅上表示,該路段永遠不平,希望基隆市府規劃改善。

基隆市府表示,未收到判決,無法回應。

基隆市府挨告辯稱,凹凸地點在路肩,李婦應沒騎車壓過,可能是與同向其他機車擦撞摔倒,拒絕賠償。

法官認為路肩也屬市府養護範圍,且是李婦騎車失控偏移主因。

雖李婦請求國賠九百多萬元,不過法官指事發時天雨路滑,李婦沒注意路況,應自負三成過失責任,判國賠五百九十七萬多元。

    路不平釀車禍害人截肢基市府判國賠597萬元 2015-04-2823:53(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李姓婦人3年前騎機車經過基隆市某道路,因機車道坑洞不平致車身嚴重搖晃,遭同方向聯結車右側裝置欄杆勾住左手把,人車倒地被拖行及右後車輪輾壓,造成雙下肢截肢等重傷害,怒向基隆市政府要求國家賠償,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全案與基隆市府坑洞未填補、未豎立警告標誌等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今判應國賠597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也指出,事發當時天雨路滑,該路段是七堵區連結新北市汐止、台北的省道,車通往來頻繁,且時常有大型聯結車、貨櫃車通行,公路的養護應力求周全,基隆市政府在坑洞未填補等方面有疏失,應佔7成過失責任,此外,李姓婦人騎乘的機車輪胎抓地力差,依當時日間光線尚稱明亮,視線良好,李婦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責任,應負起3成過失責任。

高等法院認為,李婦雙下肢截肢,須倚靠輪椅才能行動,身心受到重大傷害,李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全部判准,此外,台大醫院鑑定李婦的勞動力減損51%,而車禍發生時李婦為45歲,離65年退休時間尚有20年,合議庭經扣除李婦已請領的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136萬多元後,今判基隆市政府應國賠597萬元。

  路不平害老師摔斷腳基市府國賠老師50萬餘元 針對中山橋陸橋斷裂,市府因應陸橋斷裂搭建的便橋,造成老師摔傷,圖為中山人行陸橋斷裂。

(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2016-11-1812:03(自由時報)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某國小林姓教導主任3年前,參加研習時,走在中山陸橋便道,因施工品質不良,害他右腳卡進便道截水溝,因此脛骨斷裂、腳踝關節移位,她提國賠求償114萬元。

基隆地院判基隆市政府敗訴,要賠她55萬6865元。

林老師受訪時指出,她受傷後從此不能久坐久站,氣候轉變受傷的右腳就會酸痛,甚至從此不能再穿高跟鞋,造成她一輩子的傷害,法院只判賠50萬實在太少了。

判決指出,3年前,基隆市中山人行陸橋斷裂,基隆市政府為因應陸橋斷裂搭建的便橋,負有管理及保養維護義務。

法院認為,害林女摔傷的截水溝,截水溝底部至路面的高差約20公分;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市府不僅有維護管理道路義務外,還應保持人行道地平面平整,不得高低不平,以策行人通行安全,因此認為林女請求國賠有理由,判基隆市政府敗訴,要賠償林女55萬6865元。

  欄杆斷摔死判國賠2618萬 2019-12-0500:20聯合報記者邱瑞杰、游明煌/基隆市報導 陳姓工程師三年前因基隆市和豐橋鐵欄杆斷裂,墜落橋下死亡,基隆地院判基市府賠償二六一八萬元。

圖為現況,倒U型欄杆已拆除。

記者邱瑞杰/攝影 工程師陳姓男子三年前在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水文,因路旁倒U型鐵欄杆斷裂而墜橋死亡,陳妻及二名女兒和父母請求國家賠償。

基隆市政府辯稱,欄杆非市府設置,不是公有公共設施,無管理維護責任,但基隆地院認為欄杆設在市府管理的道路,市府有管理責任,判市府賠陳家五人二六一八萬多元。

市府昨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收到判決書後,法制單位將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工務局養護工程科長簡翊哲說,法官判決理由和市府想法不一樣,判賠金額也與市府認知相差甚大,市府負責維護管理的欄杆都有定期維養,發生狀況的倒U型欄杆不是公有公共設施,案發後已由建商拆除。

陳的家人主張,陳任職基市府發包雨水下水道工程下包商,二○一六年間前往和豐橋,倚靠路側倒U型鐵欄杆探勘橋下水文時,欄杆突然斷裂,陳墜落十多公尺深橋下,傷重死亡。

家屬認為案發地屬市區道路,欄杆為道路附屬設施,目的在防止行人不慎墜落,市府任憑欄杆鏽蝕,毫無支撐力,管理失當,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市府答辯,倒U型欄杆是當地社區建商設置,產權未移交市府,市府也未徵收或附合取得,非屬公有公共設施;市府設置路側護欄高度都至少一公尺,倒U型欄杆高八十多公分,用途應是供建商放置廣告旗幟行銷。

市府也說,陳因工作需要俯視橋下大排水溝水文,重心不穩、不慎向前傾才翻落,與欄杆是否欠缺管理無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指出,倒U型欄杆設置地點為市府管理的道路,市府應注意一切危及使用人安全的問題,一旦發現倒U型欄杆不足以防止行人墜落即應除去,並重新設置護欄,家屬請求國賠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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