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都-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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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教育部原發函學校表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首都應為南京,惟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台北」,引發普遍嘲諷。

在引起社會爭議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 ... 中華民國首都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關於中國歷史上其他時期的首都,請見「中國首都」。

關於臺灣各主權時期的首都,請見「臺灣首都」。

中華民國首都自1912年建國以來曾遷移至多座城市,最後一次是在1949年遷都至臺北[1];臺北自1949年起一直是中華民國的首都與首善之區。

在此之前,北京(北平)與南京曾先後成為中華民國首都長達十年以上。

此外,國民政府時代曾在一·二八事變爆發時將洛陽立為行都、將對日抗戰時期的臨時首都重慶立為陪都,亦有在西安設立西京的計畫。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國都位置寫入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2]。

目次 1歷史 1.1北洋政府時期 1.2國民政府時期 1.3行憲與內戰時期 1.4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 2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首都所在之爭議 2.1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意見 3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臺北之首都地位的宣示 3.1蔣中正總統時期 3.2蔣經國總統時期 3.3李登輝總統時期 3.4陳水扁總統時期 3.5馬英九總統時期 3.6國會相關決議 4中央政府所在地列表 5注釋 6參考文獻 6.1引用 6.2來源 7相關條目 歷史[編輯] 北洋政府時期[編輯] 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宣告成立,當時曾改清朝之江寧府為「南京府」,做為直屬中央的特別行政區域。

但袁世凱接替孫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後,以北方情勢未穩為由,堅持定都北京,臨時參議院未能堅持原議而同意遷都。

1912年4月,臨時政府各機關北遷至北京;至1928年東北易幟前,北京乃延續前清時代成為首都。

日後,歷史學者稱這段期間以北京為首都、並由北洋軍閥掌握權力的的中華民國政府為「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定都北京後,將清代之順天府改為「京兆地方」,但轄區較原順天府為小。

國民政府時期[編輯] 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

1925年,國民政府於廣州建立。

1926年,國民政府發動北伐後,於1927年2月21日北遷武漢。

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攻克南京,成立南京國民政府,隔月以南京城為基礎成立「南京市」。

歷經寧漢分裂事件後,國民政府改遷南京,並於隔年開始在南京設立中央各政府部門,建立起完整的政府文官體制。

1928年,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取代北洋政府成為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而南京也正式取代北京的首都地位,北京同時被更名為「北平」。

國民政府其後於193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5條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3],將南京確立為法定首都。

定都南京後,國民政府在南京市內建設大量官署建築,並籌畫中國第一個現代化都市計畫——首都計畫,計畫將南京改造成中國最先進的城市。

然而在《訓政時期約法》施行後不久,中國便進入抗日戰爭時期。

1932年上海發生一·二八事變時,為了躲避戰火,國民政府曾從南京遷都洛陽,並立洛陽為「行都」;1937年抗戰全面爆發,在淞滬會戰之後,由於南京淪陷在即,故國民政府於1937年11月21日宣布將所有中央政府機構由南京遷都重慶[4],而軍事作戰指揮中心則先移駐武漢,直至武漢會戰後再移駐重慶。

1940年9月6日,國民政府正式立重慶為「陪都」。

直至抗戰勝利後的1946年5月5日,國民政府發布「還都令」,宣布同年5月5日「凱旋南京」。

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後,於1946年11月15日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會中對於國都設於南京或北平,曾有激烈討論。

草案原定為南京,但審查會及第一讀會決定改為北平。

經國民大會主席團代表蔣中正出面說明,主張國都地點,不必定於憲法,始將第一讀會通過的「國都定於北平」一條予以刪除[5]。

因此,制憲國民大會於同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中華民國的首都位於何處。

自此,「法定首都」一詞不再適用。

1946年底,曾有立法提議遷都北平。

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曾詢問夏功權北平到外蒙古庫倫和外蒙古邊境的距離,並表示,外蒙古尚在蘇聯控制之下,而北平距離邊境太近,在中蘇和約達成之前,「飛機一起飛就威脅到北平了」。

[6] 行憲與內戰時期[編輯] 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徙示意圖 《中華民國憲法》訂於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但施行前,第二次國共內戰全面爆發,中華民國國軍在戰場逐漸處於弱勢,剛行憲改組不久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因而開始經歷多次搬遷。

1949年1月16日,中華民國政府部分機構開始遷至廣州;4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十五軍攻下南京特別市所在的南京城,4月24日起全數於廣州辦公;同年10月14日,解放軍佔領廣州,中華民國政府於10月13日疏遷至重慶,10月15日正式辦公;同年11月29日,再西遷至成都,隔日解放軍便進駐重慶。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編輯] 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於1960年6月18日訪問臺北時與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搭敞篷車前往圓山行館途中接受熱情群眾夾道歡迎。

蔣總統伉儷親至臺北松山機場迎接。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1949年12月7日,行政院(時任代總統李宗仁赴美後由時任行政院院長閻錫山主持國政)宣布中央政府各機關遷設臺北,並於12月10日開始辦公,臺北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北後,大致沿用日治時期原有的官署建築,如原臺灣總督府改為總統府廳舍、原臺北市役所改作行政院辦公廳舍、原臺北州廳改作監察院辦公廳舍等,這些建築大都座落於臺灣戒嚴時期開始劃定的博愛特區內。

後來隨著中央政府機關的復員及擴編,又陸續興建新的辦公設施,如外交部大樓、中央銀行辦公大樓群、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等。

臺北市原為臺灣省所屬省轄市與省會,1967年升格為直轄市,不再屬於臺灣省轄區。

原於臺北市辦公的臺灣省政府與臺灣省議會均於1956年遷至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與臺中縣霧峰鄉。

臺灣省政府在1998年被撤銷《省縣自治法》所賦予的地方自治權利後,成為行政院的官派機關。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行政院於省府機關原址成立中央政府各部會中部辦公室。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首都所在之爭議[編輯]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其中南京被標註為「國都」,而臺北僅被標註為「省會、院轄市、省轄市」。

目前中華民國法律雖有「首都」用詞,及曾經在命令內提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但無城市被明指為首都。

因行憲而已失效並停止適用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等憲法草案、國民政府時期的部分公文如《首都計畫》雖載明國都(首都)為南京;1946年11月召開的制憲國民大會中,已明確主張國都地點,不必定於憲法,並將第一讀會通過的「國都定於北平」一條予以刪除[5]。

因此同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中華民國首都位於何處。

自此「法定首都」一詞不再適用。

世界約200個國家中有許多未以憲法或法律明定首都何在,但這並不妨礙各該國國內外認定哪個城市為首都。

1949年12月起迄今,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均位於臺北市。

然而,在1990年代以前,中華民國政府在政策上仍未放棄收復中國大陸,並且否定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定都北京等政治作為,因而規定有關大陸之地圖、教科書上之記載要維持1946年外蒙古獨立前的狀態,首都亦停格在南京市[7]。

對於中華民國首都在南京的說法並無顛覆性的明確表示,台北僅是「臨時首都」或「戰時首都」的立場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除前未有明顯改變。

在1975年1月,臺北市議會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記錄已將臺北市稱為首都[8]。

不過,隨著1987年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宣佈解除臺灣省戒嚴令以及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臺灣進行一連串民主改革,同時本土意識也逐漸抬頭,1990年代起,官方所稱的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及首都位於何處便屢遭異議質疑,到2002年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於中華民國立法院公開宣示「中華民國首都在臺北」,及修改教科書、廢除《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後,現臺灣政治、新聞界已常以首都稱呼臺北[9]。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意見[編輯]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曾表示:有關首都的官方文書宣示有1927年的國民政府公報宣言及1946年的還都南京文告。

此後,首都未經中央民意機關另定於他處。

自政府遷臺以來,中央政府各機關於臺北市辦公,故臺北市為目前「中央政府所在地」係為事實陳述。

[10]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臺北之首都地位的宣示[編輯] 此條目不符合維基百科的品質標準,需要完全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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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條目: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總統府(臺灣)、臺北市和臺北市市長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臺後,在不少法律、命令、公報、報告、外交文件內亦有「首都」之表述如下,而其指涉與臺北市之聯結或等同也越來越明確。

但台北市從何時起被政府正式稱為首都則尚不清楚。

相關紀錄顯示至遲在蔣經國總統時期,政府便已於正式重要文件中將台北市視為、稱為首都。

世界各國政府、媒體、學界在提及中華民國首都、臺灣首都時皆指臺北市;提及臺北市市長時亦常指首都市長。

[11] 以下是部分歷年來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內閣各部會首長、駐外大使、與臺北市市長等元首、機關、首長、官員之相關重要表述與活動,都彰顯臺北市是中華民國首都的政治事實與法律地位。

蔣中正總統時期[編輯] 1966年雙十國慶典禮上的蔣中正總統《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資助教育文化交換計畫協定》規定其資金的總辦公處應該設置在中華民國的首都,美國依該協定設置之「美國在中華民國教育基金會」(今「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forScholarlyExchange)」)總辦公室即設在臺北市。

[12][13]1967年,蔣中正演講時提到「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亦即為戰時之首都」[14],表明動員戡亂時期首都定在臺北市。

1969年,配合「國民革命忠烈祠」於三月改建竣工,行政院(院長嚴家淦)於七月制頒的行政命令《忠烈祠祀辦法》第八條明訂「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建立首都忠烈祠,並得特准建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15]。

九月,依照同辦法第二十四條「首都忠烈祠,由總統主祭」之規定,總統蔣中正依中央政府遷台後之慣例,親率文武官員於三日軍人節在台北圓山忠烈祠參加中樞秋祭陣亡三軍將士典禮。

[16][17][18] 1975年1月21日,臺北市議會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紀錄:「我臺北市為首都所在地,為全國政治經濟文化之樞紐,尤為國際觀瞻之所繋...」[8] 蔣經國總統時期[編輯] 1982年,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的一紙合作協定上載明「訂於中華民國首都臺北」[19]。

次年與海地的合作協定亦約定「設立中海混合委員會,每兩年輪流在中華民國及海地首都開會一次。

」[20] 1982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趙耀東與薩爾瓦多政府簽署合作協定,載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訂於中華民國首都臺北」 李登輝總統時期[編輯] 現位於台北博愛特區內的總統府廳舍1988年,時任臺北市市長吳伯雄在臺北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提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肩負衛戍首都,護衛領導中心暨國賓安全、警衛外交使館等特殊首都警察任務」[21]。

1994年,李登輝訪問哥斯大黎加時,致詞也提到該國聖約瑟市「是中華民國首都台北市的姊妹市」[22]。

1996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龔政定與布國政府於簽訂之「議定書」稱「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承允以互惠方式分別在其首都給予對方大使館館舍各項便利」[23] 1997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胡志強與查德政府於簽訂之「議定書」稱「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政府承允以互惠方式分別在其首都給予對方大使館館舍各項便利。

」[24] 1998年,國際地方政府聯合會「世界首都論壇」於台北市召開,台北市市長陳水扁和美國華盛頓特區市長貝里等各國首都市長一同晉見總統李登輝。

[25] 陳水扁總統時期[編輯] 臺北市議會 2000年,副總統呂秀蓮在薩爾瓦多演說時表示「在首都台北市議會女性更佔三分之一席次」。

[26] 2000年,台北市市長馬英九在就職兩週年記者會中指出「打造世界級首都市是施政的一貫目標,要把台北推向全世界」。

[27] 2001年,總統陳水扁視察高雄港時表示「長期以來高雄及南部各縣市在經濟形態的發展上及文化建設與生活品質的水準上,與首都有極大的落差」。

[28] 2001年,行政院院長張俊雄關切「納莉颱風於核心首都台北市所造成的嚴重水患和全面性的重創」。

[29] 2001年,總統陳水扁接受中央廣播電台專訪時表示「一個三級貧戶、佃農之子,能做到首都的台北市長,已是非常感恩及驕傲」「過去我擔任台北市長,是三十餘年來首次由在野黨出身的人擔任院轄市市長,擔任首都的市長」。

[30] 2002年,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託辦理「臺北市作為首都應有之功能與法制之研究」。

[31] 2002年,行政院院長游錫堃在立法院接受總質詢時明確表示,五院等中央機關都設在台北市,因此中華民國首都就是台北,並允諾責成相關單位修改教科書內容。

法務部部長陳定南則表示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沒有在憲法、法律訂定首都地點,中央機關在哪裡,首都就在哪。

[32] 2002年,教育部決議將教科書中的相關文字由過去「中華民國首都在南京」的描述方式改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位於台北」或「中華民國部會在台北」。

[33] 2002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舉辦「首都核心區都市設計論壇」。

[34] 2002年,總統陳水扁訪問馬拉威共和國,接受該國南部第一大城布蘭岱市市長致贈市鑰時表示「台北市無緣與布蘭岱市締結姐妹市,因為台北市是中華民國首都,所以是與馬國首都里朗威結為姐妹市」。

[35] 2003年,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台北市是中華民國的首都,也是中華民國的門戶,更經常是我國的象徵...我國許多外交機構即以『台北』命名。

由此可見台北市的重要性。

」[36] 2004年,總統陳水扁以電話向瓜地馬拉共和國總統當選人致賀時表示「我們兩人從政過程非常相似,都是當過首都市長,都是學法律,也都是反對黨出身,經政黨輪替而執政」[37] 中華民國外交部大樓 2004年,總統陳水扁於與巴拉圭共和國總統共同發布之「聯合公報」即載明「在中華民國首都台北市簽署」[38] 2004年,行政院長游錫堃在立法院之行政院施政報告中(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臺北市政府等政府機關合作)「規劃『首都文化園區發展計畫』:初步擬訂本計畫以首都核心區南側之南海學園、台北植物園為基礎進行周邊整體環境規劃,朝類『美國華盛頓特區』規劃意念,整合地區博物館群、古蹟暨歷史建築、兩廳院、植物園生態區等,形塑具有特色、親和、自然、人文的城市格局,呈現多元融合的文化風貌,打造首都核心區的未來願景。

」[39] 2005年,唯一曾先獲民選而後再成為官派的前台北市長、總統府資政高玉樹過世,總統府褒揚令讚曰:「擘劃首都發展宏規」。

[40] 2005年,總統陳水扁與「日本外國特派員協會」(ForeignCorrespondents'ClubofJapan)舉行越洋視訊會議時表示「十年前,也就是一九九五年的十月十八日,本人曾經以台灣首都台北市市長的身份造訪貴會並發表演說」。

[41] 2006年,總統陳水扁在主持國定古蹟台北賓館修復工程竣工典禮時表示「阿扁過去在擔任台北市長的時候,曾推行重建首都意像的構想與計畫內容...隨著總統府、國立台灣博物館,以及今天「台北賓館」的陸續修復竣工,相信我們又朝著打造台北成為具有歷史特色與人文內涵,具體展現首都核心區域的願景及風貌的理想邁進一大步。

」[42] 2007年,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會見韓國憲法裁判所前所長尹永哲時提及「目前台灣也有首都南遷的熱門話題」[43]。

馬英九總統時期[編輯] 2008年,總統馬英九於總統府網站簡介中稱「八年臺北市長任內,馬英九先生逐步實現「打造臺北為『世界級首都』」的願景」[44]。

2008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國立臺灣博物館建館一百週年館慶說明臺博館是「台灣首座自然史博物館...矗立在交通與商業繁忙的首都核心區,突顯出整體建築磅薄的氣勢與絕佳的空間區位」。

[45] 2010年,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在宴請日本國會參眾議員、東京都副知事豬瀨直樹等來自日本「松山、羽田首航慶賀團」的賓客時表示「由於台北東京時間距離的縮短,兩個首都間全方位的交流指日可待」[46]。

2011年,中華民國內政部函請行政院裁示核發「首都警察勤務加給」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47]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在立法院表示「首都的警察應該給予特殊的勤務加給...大家都知道在首都、台北市地區,警察的勤務特別重。

」[48]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亦表示「...這不是公不公平的問題,因為首都還有其他的勤務。

」[49] 2012年,台北市長郝龍斌訪問倫敦、赫爾辛基及巴黎等首都城市,表示赴這些友好城市進行了一次成功的首都外交。

[50] 2012年,行政院院長陳冲表示松山機場的功能定位為首都商務機場。

[51] 2012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管中閔表示:「台北是首都,發展是很自然的趨勢,而真正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心力的不在首都,應該在南部。

」[52] 2013年,臺北市政府向臺北市議會做〈「中國禽流感病毒H7N9,臺灣首都臺北市的防疫機制」〉報告。

[53] 2013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見證首都蛻變北市都發局20歲了!」為題,邀請各界一起見證臺北市的發展歷程。

[54] 2013年,總統馬英九指出:「臺北市立大學...配合市政發展需要,培養優質人力,落實關注城市發展的願景,提升我國首都的國際地位。

」[55] 行政院新聞局的英文版國情簡介(ROCSnapshot)也在"Capital"欄明載"TaipeiCity";於台灣年鑑(TaiwanYearBook)稱「TaipeiisthecapitaloftheROC」(「台北是中華民國的首都。

」),或於2008年總統就職典禮介紹馬英九時表示「Duringhiseightyearsasmayorofthecapital」(『在他擔任首都市長的八年期間』)。

[56][57] 經濟部網站的「台灣面面觀」總體經濟介紹頁在「首都」欄載明「台北市」。

[58] 國防部對中華民國憲兵的介紹是「憲兵隸屬國防部,主掌軍事警察,協力社會治安、衛戍首都、警衛國防重要設施、機敏處所安全、支援三軍作戰。

」[59] 台北市長郝龍斌在市政府網站亦明言「臺北市作為中華民國首都、國際重要都會」[60],「為提升臺北市國際競爭力及建立成為世界級首都」。

[61] 2013年12月,教育部原發函學校表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首都應為南京,惟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台北」[62],引發普遍嘲諷。

[63]在引起社會爭議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長邱乾國回應,該憲法並無明確提到首都在南京,而認為地理教科書地圖的中華民國首都標示應於台北,並標註「中央政府所在地」比較合適。

[64]教育部長蔣偉寧則表示:「中華民國首都就是台北」,發函是同仁引用舊公文造成的疏漏。

[65]內政部長李鴻源則表示現在的中央政府在台北、首都就在台北[66]。

蔡得勝等部分官員宣稱憲法有明定首都在南京,實際上憲法和其增修條文均無此類文字。

[67][68] 2013年12月,臺北市市長郝龍斌表示「中華民國的首都在臺北,這是確定的」[69] 上列各種層面廣泛且具代表性的官方公開表述,均已或於事實上表明首都位於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有效並排他統治之國土範圍內,或直接認定台北市與首都係同義字、中華民國的首都在台北市。

因此,臺北市不但是1949年12月10日起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締訂外交文件的簽署地,隨著兩岸分立分治已久、民主化及台灣本土化運動之深化、各相關法規文件用字日益吻合現狀與實際需求,包括元首、市長與主要黨派在內的大多數中華民國國民均已認知到首都即是做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已逾60年的台北市,而非南京市(1927-1937年、1946-1949年)。

國會相關決議[編輯] 由於交通部觀光局簡體字版網站未明列國旗國號,連首都臺北市都變成「最大都市」,於2008年6月引起民眾非議[70][71],立法院隨即於2008年7月三讀通過「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修正案」時對交通部主管新增決議1項:交通部觀光局應就「台灣觀光資訊網」中關於臺灣介紹之簡體中文網頁,回復國旗、國號與首都稱號,以維護國家尊嚴。

[72][73] 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認為,為解決首都爭議,且鑑於多國以法律明定首都,稱欲提「中華民國首都法草案」,確立1950年後的中華民國首都是台北,並和中央政府所在地概念結合。

[74] 中央政府所在地列表[編輯] 以下列出歷年曾作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鎮。

城市 年代 武昌(今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1911年10月10日-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軍政府) 南京 1912年1月1日-1912年3月10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北平 1912年3月10日-1928年6月8日(中華民國政府) 肇慶 1916年5月8日-1916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軍務院) 廣州 1917年9月1日-1920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 廣州 1920年11月28日-1921年4月2日(中華民國軍政府) 廣州 1921年4月2日-1922年6月16日(中華民國政府) 延平(今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 1922年10月2日-1922年11月2日(建國軍政制置府) 廣州市 1923年3月2日-1925年7月1日(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 廣州市 1925年7月1日-1926年12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註1] 武漢市 1927年2月21日-1927年8月19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註2] 南京市 1927年4月18日-1937年11月17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註3] 北平市(今北京市) 1930年9月9日-1930年9月23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太原市 1930年9月23日-1930年11月4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廣州市 1931年5月28日-193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洛陽市 1932年1月29日-1932年12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漢口(今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 1937年11月17日-1938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重慶市 1937年11月21日-1946年5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南京市 1946年5月5日-1948年5月20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南京市 1948年5月20日-1949年4月23日(中華民國政府) 廣州市 1949年1月16日-1949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政府) 重慶市 1949年10月13日-194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政府) 成都市 1949年11月29日-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 臺北市 1949年12月7日至今(中華民國政府) 注釋[編輯] ^為了統一全國,中國國民黨政治委員會決議籌組「國民政府」,於1925年7月1日在廣州正式成立。

(參閱:國民政府) ^1926年10月,國民革命軍攻佔武漢三鎮。

1927年2月21日,武漢國民政府正式辦公,一直運作到「寧漢合流」。

(參閱:寧漢分裂) ^1927年4月18日,國民政府奠都南京。

(參閱:南京十年)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國家符號:國都的選定.中華民國國史館.[2011-01-05].(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30).國都必須因應事實需要不斷搬遷:元年3月遷都北平;16年4月,奠都南京;26年11月,遷都重慶;35年5月,還都南京;38年4月,遷都廣州;38年10月,遷都重慶;38年12月,遷都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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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省制自民國87年(西元1998年)起虛級化。

詳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註4:福建省內部份區域在民國45年(西元1956年)後由其他現存縣份代管,詳見福建省行政區域變遷。

閱論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 疆域 行政區劃沿革 法理行政區劃 首都2 行政區面積 行政首長 12直轄市南京府→南京市·淞滬商埠→上海市·京兆地方→北平市·膠澳商埠→青島市·天津市·重慶市·大連市·哈爾濱市·武漢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瀋陽市35省華中7省江蘇省4·浙江省5·安徽省·江西省6·湖北省7·湖南省8·四川省9華南6省福建省10·臺灣省11·廣東省12·廣西省13·雲南省14·貴州省15華北6省直隸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16·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塞北4省寧夏省·綏遠特別區→綏遠省·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熱河特別區→熱河省東北9省18奉天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西部3省 川邊特別區→西康省 青海省 新疆省17 1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1地方 京兆地方†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3 其他已撤銷省級行政區阿爾泰區域·塔爾巴哈臺區域·呼倫道·興安屯墾區·威海衛行政區·河西省·陝甘寧邊區·東省特別區 注釋註1:本模板所示各類省級行政區數目,為1912年建國後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往臺灣前之數據。

註2:關於首都位置之更迭,詳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註3:即外蒙古。

1946年01月05日透過1945年舉行之公民投票正式獨立。

註4:江蘇省政府於1949年04月及06月分別遷至崇明縣及嵊泗縣,1950年05月中旬因國軍撤離嵊泗縣而裁撤。

註5:浙江省政府原於1949年05月23日遷至定海縣,1950年05月16日因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0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0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6:江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上旬遷至臺灣省臺中市東區大公街33號辦公,於同年11月30日裁撤。

註7:湖北省政府於1949年04月遷至恩施縣,11月遷至四川省萬縣,於當月裁撤並改編為第三兵團。

註8:湖南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分開遷至邵陽縣和芷江縣,10月分別遷至廣西省桂林市和貴州省貴陽市,於11月裁撤。

註9:四川省省會成都市於1949年12月27日淪陷,四川省政府消亡;1950年02月重設於西康省西昌縣,至03月27日再次消亡。

註10: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0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精簡化,並遷至臺灣省臺北縣新店鎮(今新北市新店區),至1992年方遷回金門縣,但仍維持較精簡之編制。

2018年12月31日省建制凍結(參見福建省(中華民國))。

註11:臺灣省政府1947年5月16日於臺北市成立,1956年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2018年6月30日裁撤。

註12:廣東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大部分省府人員則退至臺灣省高雄市並遣散。

1950年05月海南島戰役國軍戰敗,剩餘省府人員赴臺後省政府解散。

註13:廣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邕寧縣,12月遷至龍津縣,於當月消亡。

國軍餘部於1950年2月短暫收復邕寧縣(今屬南寧市)並重建省政府,但1952年遭中共擊潰而解散。

註14: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05月短暫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後於同年0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與西南行署同時裁撤。

註15:貴州省政府於1949年11月遷至晴隆縣,當月遷至盤縣,12月遷至雲南省昆明市,旋即解散。

註16:河南省政府於1948年10月遷至信陽縣,1949年04月遷至漢口市,05月以後撤離漢口,12月解散於四川省巴中縣。

註17: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01月16日裁撤。

註18:「東北新省區方案」在政府遷臺前尚未完成實施,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在東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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