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有義的離婚制度-談分居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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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四~五 有情有義的離婚制度-談分居制度的建立 有情有義的離婚制度 -談分居制度的建立 紀冠伶 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 一、分居制度之意義:   分居制度,有學者稱謂『別居制度』,亦稱為『桌床離婚』,即僅免除夫妻同居義務,並不切斷夫妻之羈絆,故當事人不得再結婚。

二、外國法例就分居之明文規定:    依德國法規定,夫妻分居已滿五年時,無論對分居有無過失,任何一方得對他方提出離婚之請求;否則夫妻須破鏡重圓,履行同居之義務(德國民法第一五八六條第二項)。

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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