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19、20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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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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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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