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 條- 精神衛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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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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