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 條- 精神衛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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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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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 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