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系雙主修學生修習「綜合法學實例演練」課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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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雙主修學生修習「綜合法學實例演練」課程公告
法律學系雙主修學生修習「綜合法學實例演練」課程公告2021.9.23 本系必修課程「綜合法學實例演練」(2學分)業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自110學年度起停開,溯及108及109學年度之入學生適用,故雙主修學生須修畢之課程及學分修正如下:一、108、109、110學年度錄取之雙主修學生: 須修畢之課程及學分,可減少「綜合法學實例演練」2學分,共計48學分,如下:憲法(3學分)、行政法(4學分)、民法總則(3學分)、民法債編總論(4學分)、民法債編各論(4學分)、民法物權編(3學分)、民事訴訟法(4學分)、刑法總則(4學分)、刑法分則(3學分)、刑事訴訟法(4學分)、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3學分)、公司法(3學分)、海商法(2學分)、票據法(2學分)、保險法(2學分)。
二、107學年度以前錄取之雙主修學生: 須修畢之課程及學分,仍共計50學分,若尚未修畢「綜合法學實例演練」,須以修畢4學分之本系專業選修分類「專題及實例研討」任選課程,以替代本課程學分,如下:憲法(3學分)、行政法(4學分)、民法總則(3學分)、民法債編總論(4學分)、民法債編各論(4學分)、民法物權編(3學分)、民事訴訟法(4學分)、刑法總則(4學分)、刑法分則(3學分)、刑事訴訟法(4學分)、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3學分)、公司法(3學分)、海商法(2學分)、票據法(2學分)、保險法(2學分)、「專題及實例研討」任選課程(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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